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作者&投稿:驹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二章 监督控管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地方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税务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
  (三)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地方税务机关;
  (五)公安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六)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三章 信息传递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一)每月终了后10日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信息;
  (二)每月终了后20日内,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价格部门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三)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交通、水利部门提供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交通部门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公安部门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专利技术转让信息;知识产权部门提供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名单信息;外经贸部门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
  (四)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五)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于批准后20日内提供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六)信息产业部门于每批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束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年审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年审信息;
  (七)建设部门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
  (八)文化、体育部门于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九)工商部门定期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当地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
  第二款规定的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方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有关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经过两次修改,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主要是规定税务的征收登记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下面小编为您带来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page]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几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律普及纳税知 ...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扮者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答: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简答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的方式有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 ) a、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b、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c、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d、保...

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答: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

2019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范围内的工程可以在网上电子税务大厅办理外经证吗
答:可以在网上电子税务大厅办理外经证。国家税务总局为方便纳税人,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税务办理的在线化、便捷化,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方便、高效的服务,所以江苏省范围内的工程可以在网上电子税务大厅办理外经证。

什么是地方级税收
答: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不仅涵盖了地方税权、地方税种、地方税规模、地方税征管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内容,而且其之间交互影响、互相作用。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江苏省网上零申报纳税流程
答:在税收日常征管中,零申报企业尤其是异常零申报的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成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风险点。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江苏省网上零申报纳税流程。江苏省网上零申报纳税流程 办理时间 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香港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

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