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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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货物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并与道路监管云平台对接,实行信息共享。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应当纳入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八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车辆维修企业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上牌和年检。对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按照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强制报废。第九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简称货物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联网。

  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三)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第十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

  (二)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事货物运输;

  (三)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第十一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货物装载证明。

  驾驶人不得驾驶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货运车辆所有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超载阻断技术设备。第三章 路面治理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限制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第三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推进科技治超,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化建设,提升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并与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云平台对接,实行信息共享。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应当接入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云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且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治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源头管控第十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改装,加强车辆一致性管理,不得虚假标定。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按照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强制报废。第十二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

  (三)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

  (五)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并实时、准确传输至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

  (六)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货运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法律分析:湖南省超限超载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货物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计算公式
答:超限超载率(百分比)等于(实际负载减去核定载质量)除以核定载质量乘以百分百。河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计算公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车辆载重量管理规定》和《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来确定的。通过计算超限超载率,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当超限超载率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认为货物运输存在...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河南高速超限超载新规定
答:法律主观:《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1、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劝返,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2、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

超限运输证在哪里办理
答:超限运输证在本县交通运输窗口或市民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超限运输证办理条件如下:1、车辆所装载货物须是合法装载的不可解体货物;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4、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米,三、...

治超办是什么单位
答:不是执法部门,但属于政府设立的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行治超职责的机构,治超办是正式机构,有级别、有编制。专门治理超载、超速车辆的办公室。治理超载超限办公室,是由交通局,交警大队联合执法。市治超办其实是“XX市治超办”,治超办是治理超限办公室,是对车辆超限综合治理的机构。关键看这个治超办隶属...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什么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
答: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行为将被罚款并扣留车辆,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处罚。违规货物将被强制卸载,相关违法成本将全部由承运人承担。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规定,货运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标准尺寸、重量和轴数时,将会遭到处罚。超...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答:第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标准的规定;交通标志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托运、配载、货物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不得超限超载。货物托运人、配载单位不得以低于社会平均运输成本的价格要求...

出台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目的包括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