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2021修正)

作者&投稿:第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本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市、区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市管理、城乡建设、水务、科技、应急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培养和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第二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乡建设、水务、科技、应急等管理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本市儿童发展规划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受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诉求并移交依法处理,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五)收集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教育、医疗、心理、法律、社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其开展工作。第八条 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提供下列服务:

  (一)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接受对相关管理部门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投诉、举报;

  (三)收集、反馈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求助;

  (五)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咨询;

  (六)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由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第九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收到投诉、举报、求助事项后,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处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情况、处理结果信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投诉、举报、求助人反馈。

  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不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处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发出督促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回复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本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市、区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市管理、城乡建设、水务、科技、应急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培养和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第二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乡建设、水务、科技、应急等管理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本市儿童发展规划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受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诉求并移交依法处理,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五)收集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教育、医疗、心理、法律、社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其开展工作。第八条 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提供下列服务:
  (一)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接受对相关管理部门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投诉、举报;
  (三)收集、反馈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求助;
  (五)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咨询;
  (六)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由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第九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收到投诉、举报、求助事项后,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处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情况、处理结果信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投诉、举报、求助人反馈。
  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不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处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发出督促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回复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一、选择 C,家庭保护。

二、理由:
1)《草案》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除一般责任外,还有救治、报告责任,看护责任,减轻课业负担责任,阅读视听指导责任,以及上网管教责任。
2)在看护责任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有法定传染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缺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独处于容易触电、溺水、高空坠落等场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哪日起开始实施,有哪些规定
答:,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答:成年人保护法》最早颁布于1991年,中间经过了2006年、2020年的两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家庭保护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

2021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答案
答:法律主观: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如下: 1、《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 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保护未成年的法律
答: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3、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对未成年人和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身体和心理虐待”。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未成年...

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于2021年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答:2021年6月1日起。根据相关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审议通过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审议通过
答:《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在2021年5月25日经教育部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021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
答:2021年未成年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宪法》。相关法规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不仅要保护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为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1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关于未成年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宪法》。相关法规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

夫妻离婚抢夺孩子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发布规定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经手离婚案件多年,说实话,离婚时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非常普遍。近几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就曾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