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霸母奸妻者后分尸掩埋,死者竟是30前灭门案凶手,是咋被发现的? 法律学科属于文学学科吗?

作者&投稿:竺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含山警方最近侦破了一个沉寂30年的故意杀人案,并且在揪出已经死亡了6年的命案凶手的同时牵涉出一个案中案,这种曲折离奇案件在全国也不算多见。虽说最终案件得到了完美的解决,但是原本美满的一家人因为这个凶手已经变得支离破碎,这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

一, 简述相关案情

多年前含山市的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辖区的席某一家人在家中全部被杀害。死者席某的前夫凌某青有重大的嫌疑。随后公安机关结合相关证据确定了凌某青就是这起命案的凶手,开始准备抓捕犯罪嫌疑人。不过由于当时凌某青已经畏罪潜逃,再加上当时的刑侦条件相对落后,导致凌某青一直没有被抓捕归案。不过含山警方一直没有放弃这个案件,多年来一直在寻找相关线索。直到今年10月案件终于出现了转机,含山警方通过对比发现浙江义乌市的熊某毛和凌某青长得非常相似,于是含山警方立刻奔赴浙江义乌市展开调查,这才牵扯出来另一个案件。

原来当年凌某青在犯下相关罪行后以乞丐的身份到熊某飞家中讨饭,在赢得其家人的信任后霸占了熊某飞的母亲吴某并且顶替了去世的熊某飞父亲身份,随后吴某被凌某青带到义乌市去务工。20多年后熊某飞结婚成家,由于经济困难就带上妻儿去和凌某青以及母亲住在一起。不过还没相处多久凌某青就强奸了熊某飞的妻子,进而导致熊某飞家庭破裂。

不过由于凌某青的威胁以及自身性格本来就相对懦弱,熊某飞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直到年底凌某青吃晚饭的时候突然殴打熊某飞的儿子,这才让熊某飞彻底无法忍受,于是他恶向胆边生在凌晨趁凌某青睡着后用锤子杀死他,随后分尸掩埋到了荒山上。直到今年含山警方调查凌某青的相关事件,这才让这个案中案曝光出来。

二,熊某飞该如何量刑?

 其实从整个案件来看拿起屠刀之前的熊某飞一直是一个受害者,他母亲受被凌某青霸占,他的妻子被凌某青玷污并且他自己的孩子都遭到了凌某青毒打,于是他最终拿起了锤子杀害了凌某青。虽说可能会有很多朋友比较同情熊某飞的遭遇,认为他杀的是一个凶相毕露罪大恶极的罪人最好是能够被无罪释放,不过法律肯定不会以大家的意志为转移,熊某飞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至于说熊某飞最后受什么处罚,大概率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刑。由于本案中凌某青有重大过错在先并且涉嫌威逼利诱,熊某飞是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奋起反抗,这在法律上可以算做从轻的情节;不过由于熊某飞分尸并且掩埋的行为又算是加重犯罪的情节,所以量刑还有待商榷。

不过熊某飞最终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的犯罪过程并且告知掩埋尸体的具体地点,还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警方侦破了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历史遗留案件,这算是有一些立功的表现。结合相关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动机,我相信量刑的时候法院应该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认罪态度良好,甚至还有一些缓刑的可能性。

三,熊某飞一家错过了太多次的机会

熊某一家的遭遇就是典型的农夫与蛇的故事,本来是30多年前的一次好心收留却成了一家人悲剧的开始。不过在这个案件中其实熊某一家人有很多次机会拿起法律武器将凌某青送进监狱,但是由于家庭原因以及自身的懦弱,最终一家人慢慢的滑向深渊。

第一个机会就是:凌某青霸占母亲吴某并且顶替熊某飞父亲身份的时候,其实这时候已经可以明显看出来凌某青不是个好人,如果熊某飞或者吴某能够及时的报警,那么凌某青很可能被公安机关直接抓住,灭门惨案也不会到三十多年之后才最终告破。

第二个机会是:在发现熊某飞发现凌某青强奸自己妻子的时候,凌某青的这种做法已经涉及到犯罪了。如果熊某飞能够及时陪同妻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且尽快安抚妻子情绪,凌某青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他妻子也可能不会选择离婚。如果熊某飞是在妻子被强奸的过程中伤害甚至过失杀死了凌某青,那么他的反击可以算作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不过可惜的是熊某飞作为家中的顶梁柱并没有能及时站出来,这也为后续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如果熊某这家人能够及早报警把凌某青绳之于法,那么他们也不会一直生活在凌某青的阴影之下,一个圆满的家庭也不会最终破裂。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我们一定要学会拿起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家人;如果我们放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那么我们很可能会为自己的懦弱以及退让付出不可承受的代价。

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原来死者凌某青是30年前,一家三口被灭案的嫌疑人。30年内警方从未放弃追查凶手千里追凶,最终在一起命案里面揪出了6年前已经死亡的灭门案凶手。像这种案中案也比较少见,在追查死者的时候,警方发现死者已经被杀害,然后又找出了杀害死者的嫌疑人,最终破获了一起30年前的故意灭门案和另外一起命案。


30年前一家三口被灭门

1990年6月4日,警方接到报警,一个山村里面的一家三口全部被害。被害的是席某和其父母,三人均在家中被杀害。警方接到报警之后展开侦查,发现死者席某的前夫凌某青有重大嫌疑。随着进一步的搜查找到许多见带血的物证,通过种种证据,警方确定凌某青就是这起凶案的凶手。但是当时凌某青已经不知所踪,如同“人间蒸发”一般。


30年千里追凶

 警方并没有放弃对凶手的追查,30年内警方带着线索,全国进行反复排查。最终在2020年10月中旬。警方突然发现,居住在浙江省义乌市的熊某毛和凌某青长相极其相似。于是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奔赴义乌调查此案,在当地民警的协助下,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凌某青冒充了江西上饶籍的男子熊某毛。当时和凌某青一起生活的有熊某毛的妻子吴某,儿子熊某飞、儿媳和孙子。然而在2014年,凌某青假扮冒充的熊某毛再次人间蒸发,消失的无影无踪,最终吴某等人也离开了义乌。


为了追查凌某青在哪儿,警方又找到了在南昌的吴某。通过调查发现儿媳也在2014年离家出走,同嫌疑人凌某青消失的年份一致,由此民警判断出2014年这些人之间出现了重大的变故。通过警方对吴某和熊某飞的多次询问,两人问话有重大矛盾之处。专案组加大了询问力度,最终熊某飞交代是他将凌某青杀害


 杀霸母奸妻者

 原来在1990年末沦为乞丐的凌某青讨饭来到熊某飞家充当劳动力。但是没过多久凌某青就暴露了凶残的本性,霸占了他的母亲吴某,并带着吴某到义乌打工。由于经济问题,熊某飞结婚之后因为生活所迫,只能和母亲吴某还有凌某青住在一起。然而想不到的是,凌某青强奸了他的妻子,导致家庭破裂。但是凌某青威胁熊某飞说,他把他原来老家的妻子和家里人都杀害了,如果他敢反抗就再杀了他全家。懦弱的熊某飞选择忍气吞声。然而在2014年,凌某青动手打熊某飞的儿子。熊某飞最终爆发,趁凌某青睡着时,用锤子将其杀害,并且分尸掩埋在一处荒山里。



经过警方反复的排查和调查,最终锁定嫌疑人,我觉得多亏警方的细心。

因为凶手凌某杀人后伪装成乞丐,被熊某好心收留后竟霸占其母亲并带走打工,随后2014年熊某投奔他时,凌某凶性大发将熊某妻子强奸,熊某随怀恨在心,将其杀害,警方在。找到熊某时,熊某竟承认是他杀害了凌某。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只要是自己做过的事情就不可能不露出马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法律与文学是什么关系?~

《浅谈对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理解》
摘要: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文学研究可能会有助于理解司法判决意见的强烈的修辞特点。文学还可能阐明因法律与公平之紧张而生发的某些持久存在的法理学问题;并且它还可能有助于理解法律成长的某些关键阶段,这些阶段是历史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法律;关系;文学

  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古典著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律与文学形影相随。例如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还有施公案、包公案、彭公案、狄公案等一类侦探公案小说。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的戏剧,如《威尼斯商人》。霍姆斯最著名的、也可能是他最有影响力的法庭意见,洛克纳诉纽约案的反对意见,推理并不是很好,但它的力量就在于霍姆斯出色地运用了隐喻和其他的文学手法。

  法律并不是冰冷的,那些真正的法学学者或者法律工作者,必须同时拥有出色的逻辑思维和辩论技巧,但更重要的是想象力。因为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伸张正义,这关乎我们对于一个公平的美好的生活的向往。法律工作者必须对生活对社会有深刻的体察与热爱。作为一名法律初学者,初涉这个领域,难免会感觉枯燥无味,甚至晦涩难懂。但如果利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通过“文学”这一媒介来发现法律的价值与意义,从你感兴趣的角度、容易理解的层次去解决一般性的法律问题,那么就会一步步的接近法律的内部。仔细想来,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权,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两者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为人类幸福而服务的。文学性质的浪漫在表面上看起来和法律精神格格不入,但是这种语言形式的对立并不能割断这两个世界的内在联系。如果法律不能影响人心,不能触动灵魂,那么它的精神力量将大打折扣,缺乏文学素养和人文情怀的法律人不过是个法律条文的机械操作者而已。“执法活动要达到‘被认同的公正’,需要检察官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这种能力除了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检察长王晋闽为笔会致辞,“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在实践中我们感觉到还要有非常深厚的人文基础。我不怀疑我们检察官的专业水平,担忧的是社会实践的欠缺,这靠背诵法条是不可能得到的。”文学,不仅可以帮助法律人充分地理解人、把握人,更重要的是文学通过塑造法律职业者的灵魂最终还能影响到司法的价值观。

  文学不仅能陶冶人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去创造文学。卡夫卡曾说学习法律就像嚼锯木屑,所以身为律师却钟情文学,也正是他创作了数量众多的法律文学作品,《法律之门》中的“门”至今使人充满猜想,既蕴含了深刻的哲思,又饱含审美的意味。有学者说得好,文学扩张了人的想象力,表达了人心所要到达的地方,承载了人对现实的反思,更是本真感情的流露,人的悲欢成败的呈现。文学的思维,孕育了法律的真实,孕育了法律话语呈现形式的真实,也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

  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桠。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没有案件的发生,法律何用?文学也需要精彩的故事,需要情节,它们有着相同之处:都以生活为素材,生活中到处可见的伦理、道德、秩序、正义、理性、规则、契约、命令、逻辑、复仇、犯罪、贪污、偷盗、通奸、离婚、自杀、谋杀、遗产等等,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范畴,也同时为文学所采用。

  从“情”这一点不难看出,法律与文学有着不可忽视的相同的感情层次。文学有种内在的能够被人们所认可的共同的价值理念:对正义的伸张。惩恶扬善是人类心灵深处的美好愿望,也是人类对于法律所寄予的厚望。优秀的文学恰到好处的表现出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而且因其浓郁的文学色彩及浅显易懂的方式而更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从文学的情感中培养法律的感觉,有了“法律文学感”,可能就更容易去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深刻地明白“收容遣送制度”、“撞了白撞”是缺人性关怀的“恶法”,免不了被废除的命运;就会理解人的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的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的执法与司法。我们才能在法律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文学与法律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在自己的背包时常带上两本书:一本关于法律,一本关于文学。

  参考文献:

  [1]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

  [2] 朱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3] 徐秀佳:《法律与文学关系之初探》

第一,法律不同于法学,法学专业囊库所有法律类科目。法律专业,在本科阶段,目前没有听说过有,但在研究生阶段,主要是非法学类本科生报考法律研究生。
法律包括什么专业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唯一的。每所大学都有自己的法学专业设置,有必修课程,同时也有选修课程,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的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概论、知识产权法等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民法实务、环境法学、海商法、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国际贸易法、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100多门选修课程。
如果想学法律的话,请记住一句话,先准备好你的耐心与恒心,否则的话,根本就不要考虑,这就跟进入股票市场,一定要先有做长线的准备,否则的话根本就别买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