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指南

作者&投稿:奚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包装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必须进行标签的审核,以下文件列明了办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需准备的资料和办理流程。

食品标签审核详细业务流程表

业务名称:
食品标签审核

业务详细流程:依据GB7718-94,对单位提交的《食品标签审核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发放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携带证明及申报表格
办理过程
生成文档及产生信息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一、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三、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四、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五、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1.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2.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六、公示

1.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2.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

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

3.《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

4.《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

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6.《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7.《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备注:

化妆品标签审核详细业务流程表

业务名称:
化妆品标签审核

业务详细流程:依据GB5296.3-95,对单位提交的《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发放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携带证明及申报表格
办理过程
生成文档及产生信息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正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化妆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销售包装,如为*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材料中。

一、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第1位进口为0,出口为1;第2至5位为国家局统一局代码;第6至9位为年月数字;第10至13位为序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见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具发票。

(4)申请人按《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上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三、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审查记录。

(2)申请书。

(3)其他材料。

(4)标签样张。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

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四、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8个工作日不在审核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五、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国家质检总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要求申请人填写《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后面。

六、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场所公示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化妆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见附件6)。

(二)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

3.《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

4.《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决定书》

5.《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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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出口化妆品特别是出口化妆品标签备案的具体流程?
答:发票、提单、装箱单、质保书、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等;出口单证应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厂检结果单、包装容器性能结果单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保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工作从2006年以来已取消行政许可,目前标签审核结合在化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的同时进行,不需预先审核。{"le?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检验管理
答:第十九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第二十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

出境化妆品报检指南
答:二、报检要求 (一)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方可报检。(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标签、数量、重量、规格、馐、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单。其中...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答: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第六...

进口食品标签的基本信息
答: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实行预先审核。由各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即可进口。检验检疫机...

进口食品标签的备案条件
答:(一)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中...

化妆品三证的问题
答:化妆品三证是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还有进口化妆品有《入境货物检疫证明》、《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而进口化妆品还必须要有效的中文标签。这是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身份证”,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将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进...

提供进出口报检所需资料,最好是关于食品的
答: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贸易合同/ 信用证 、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 翻译 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

请问进口饮料通关时,海关对标签审核需提供什么相关资料?或能咨询什么...
答:一、进口饮料|进口果汁收货人要准备的资料如下: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饮料收货人需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饮料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饮料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资质
答: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 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