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和国宪法第四章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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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宪法第四章 政府


第十六条(1)行政权内政外交事务由总统管理,政务委员会作为其辅佐机构。总统在执行宪法规定时,通常会接受政务委员会的建议,但若有明确其他规定或不适用此解释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2) 仅第二十条关于部长任命、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总统行使职权的宪政惯例等部分,不遵循第1、2项的规则。


第十七条,政务委员会由依照第二十条任命的部长组成。


第十八条说明,共和国国玺刻有国徽及文字“南非共和国”,总统保管国玺,未行宪前需用旧玺的文件需改用新玺,除非另有总统规定。


第十九条中,总统作为国家行政首长,其表示的意思以签名文件为准,每份文件需有部长副署,并须按第十八条的规定用玺以示庄重。


第二十条详细规定总统设立部门,任命部长并主持政府事务,部长人数不超过十八人。部长任免由总统决定,且非议员部长任期最长为三个月。部长无法行使职权时,总统可指派其他政务委员代理。


副部长的任命、任期及宣誓仪式也有详细说明,同样遵循总统的指示,非议员副部长的任期同样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强调总统拥有任命和解雇公职人员的权力,除非法律规定或总统将此权力转交给其他机构。


最后,第二十三条指出,除特殊情况外,普利托里亚为共和国的政府所在地。




扩展资料

万能之上帝,掌握万邦运命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於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於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於对上帝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任;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使适合于本土之传统与历史:为此,南非联邦参议院与从议院,承皇后陛下之批准,订立宪法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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