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阚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废止《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二、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予以修改。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1、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局”;“政务信息”修改为“政府信息”;“《市政府公众网》”修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项修改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4、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修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专栏(频道)”。

  5、第八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社会发展规划”。

  7、删去第十三条。

  8、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并汇编成专辑。”

  9、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第二款中的“市物价局”修改为“市价格管理部门”。

  10、删去第二十条。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将第一点修改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删去第四点中的“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12件政策措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已经明令废止的17件政策措施,同时一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1、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2件)(略)
2、明令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7件)(略)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1、《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二、下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1、《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1997年10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次修改)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3、《汕头经济特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汕府〔1996〕21号)
  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旅馆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批复》(汕府函〔2000〕82号)三、除上述所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暂缓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四、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请问我在网上买了个湖北联通的手机号,必须最低消费199元,工信部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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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介绍
答: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五条 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

人大监督法
答: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

国家废除劳安标志没有
答:已经废除。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1、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天津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
答:第四条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

国家废除劳安标志没有
答:已经废止,具体可以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

《家犬管理条例》废止了吗?
答: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家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城市禁止养犬】:也就是说,城市养宠物狗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从一开始,城市养犬就应该是被彻底禁止的。一些爱狗人士肆无忌惮违法养犬,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惩罚,很多人专门跟风,...

2022年2月1日起献血规定
答:第十三条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第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请问该规定...
答: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