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 人民调解如何发挥职能优势

作者&投稿:陈没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要从首席人民调解员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一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合理解决他们的报酬问题,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这群人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性。
  实践证明,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设置首席人民调解员,这条路是走对了。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使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和精力的严重不足与大量民事纠纷在社会转型期的涌现,二间之间不协和的反差得到了及时的弥补。首席人民调解员来自于基层中的基层,一般都是在村组里或某个地域内德高望重的干部(或老干部)、党员(或老党员)、离退休退职人员所组成。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他们以其熟悉情况、身份相对较为特殊、工作经验足等有利条件,使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都得到了及时的化解,其功是不可没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是将闲置的另类社会资源进行着有效而合理的利用。
  然而,从目前的许多县市来看,我们在开发利用这种不可多得的另类资源时,都只注重了开采而忽略了对他们的保护,客观点说,我们给他们的,仅仅只有“首席人民调解员”这一身份的荣誉,而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与切身利益方面却进行的是一种剥削性的挖掘,根本就是没有考虑或在刻意淡化着这群人的利益问题。
  中国有句名言,“已之勿欲莫施与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来说,化解一件社会矛盾纠纷,需要的不仅仅只有时间与精力,有时还得需要一些不必可少的物质条件做为辅助物(如对双方进行沟通时用烟作为媒介,如为处理问题及时赶往现在的交通费用等等)。如何解决这一群人的工作报酬问题,如何自始至终做好凝聚与提升这群人的工作热情的工作,更是我们面对现实不得不进行思考与解决的大问题。笔者可以断言,如果我们采用积极的办法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那么社会矛盾纠纷不仅会得到及时的调处和化解,还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杜绝或防范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现象的发生,从某程角度上来看,它也能减少财力变相浪费或支出的重复运转;反之,则这条具体新时期特色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工程建设,路能走多远与多久,不得不让笔者深感忧虑。
  要积极进行“人民调解基金会”工程建设的探索,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 ,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的成效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就是“质量”。而检验质量的标准不在于矛盾纠纷的调解率,矛盾纠纷的调解率只能称之为“量”;只有矛盾纠纷调解的成效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才是名实相符的“质”。在矛盾纠纷调解的成效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二者间,后者更是关健中的至为关健。简单地说,只有调解协议履行了,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才能算得上调解真正成功了。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要保证矛盾纠纷调处的质量,只有质量保证了,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而质量则必须靠措施来保障。要想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矛盾纠纷调解的成效率,尤其是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
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随着社会新一轮跨跃式发展的不断深入,因利益调整而导致矛盾纠纷更为突出,并呈现群体性、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因此,人民调解以便民、亲民、利民,有效梳理社会矛盾,及时调处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等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能更加有效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是我们每一个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都得思考的问题。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为适应新形式的要求,我镇建立了以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处室,并在辖区的14个村(居)成立了综治室,聘请了综治员,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真正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二、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首先,我镇各村(居)尽量将那些懂政策、懂法律、年富力强,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聘为综治员。其次,每月我镇都会对全镇的人民调解员通过以会代训、以案析法等方式做好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法律只是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建立一支组织规范、业务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深入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益和社会公信力
  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因此,我们必须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例如,今年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我们就开展了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市人民调解工作真正的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四是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逐步推进村级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
  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效果
  各调解组织在调解传统、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纠纷,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围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坚持抓早、抓小、抓苗条,提前介入,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六、坚持宣传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教育功能
  在基层民间矛盾纠纷中,有70%以上是由于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产生的,这也是人民调解能够成功化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人民调解实践中,我镇各级调解组织坚持调解第一个主要程序就是根据纠纷缘由,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启发引导当事人自省、互谅。这样使每一次调解,都成为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达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群的效果,也有利于法律知识在群众之间的相互传播与学习,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和谐社会是应该有效梳解社会矛盾、安定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将人民调解深入到群众中,通过小调解换来社会的大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