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哪些交易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税收风险提醒告知书中说我们单位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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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哪些交易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调整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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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对于相应的调整方法,该法第五十五条有相关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此外,在时间上还需要补充明确的是,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何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你们单位应该对照上述规定:
1、对照实施细则第51条先确认一下有哪些关联企业,至少知道税务机关指的是哪些关联企业,你们单位是如何与这些企业形成关联的;
2、对照实施细则第54条确认,你单位与关联企业有哪些业务往来,这些业务发生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市场价格)进行作价。通常发税收风险提醒给你单位是税务机关认为你单位有向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少缴税款。
3、针对你单位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向税务机关作出说明,强调你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即便与市场价格有差异,也要给出说得过去的理由。
4、如果确实存在定价不合理又无法解释的情况,就赶紧自行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免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第55条调整价格。一旦税务机关实施调整价格,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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