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作者&投稿:刀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非营业的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第六条 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 航次计划第七条 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第八条 开航前,航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第九条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而核实了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且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第十条 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第十一条 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第二节 值班安排第十二条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第一节 值班驾驶员第十四条 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第二节 了望第十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一)利用视觉、听觉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戒备的状态,并及早发现或察觉到它的变化。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寻找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第十六条 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要随时确保有效的了望,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必须事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有效的了望仍维持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第六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第一节 航次计划第七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第八条 航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第九条 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当认真核实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采取的航向。第十条 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应当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第十三条 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第十四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第十五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第十六条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第十七条 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二、删去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船员服务簿”。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第六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第一节 航次计划第七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第八条 航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第九条 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当认真核实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采取的航向。第十条 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应当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第十三条 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第十四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第十五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第十六条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第十七条 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第十八条 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第三章 驾驶值班第一节 值班安排第十九条 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保证安全航行需要:(一)保证驾驶台24小时值守;(二)天气及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三)临近航行危险时需要值班驾驶员额外执行的航行职责;(四)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者电子定位仪等助航仪器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六)是否需要履行无线电职责;(七)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八)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答: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修正)
答: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第二章 船公司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

考三副需要什么证书?
答:1、考三副需要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3...

船员是做什么的
答:船员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货船船员的统称,不是出海捕鱼的渔船船员。因为船上一般分三个部门,甲板部、机舱部和事务部,每个部门各司其职。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驾驶、货物运输、船舶通信等;机舱部,保证船舶正常运行,修理保养相关机器;事务部,负责全船人员伙食及厨房公共区域卫生;船上职务较多,根据...

三副的要求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申请大副适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答: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解读
答: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加入《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文件,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随着加入STCW公约,建立了海船船员适任全国统考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