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 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作者&投稿:郗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般来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首先要了解政策,之后经过“具备条件”、“准备材料”、“网上申报”、“现场确认”、“实践能力测试”等环节,符合条件者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一)了解政策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提前向拟申请认定省份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处室(或登录其官方网站)了解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和相关要求,如:需要具备的条件、什么人可以申请、何时考试、何时网上申报、何时现场确认、何时参加实践能力测试等。
(二)具备条件
  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取得合格学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并合格、进行体格检查并合格,以及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除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外,其他条件相同。

教师资格证如何申请办理~

教师资格证2016年的申请认定从3月21日开始进行。在进行申请认定的时候需要准备材料。详细的步骤如以下:
一、个人报名和条件准备阶段
  1.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早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发布。申请人可根据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要求,登录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了解相关情况。
  2.申请人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报名,不允许他人代为报名,不接收集体报名。
  3.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应全面了解申请教师资格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4.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5.申请人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提交申请材料阶段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3)学历证书(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仅人事关系在我省的申请人,另需补充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和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在外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明者,需提供合格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015年(含)之前毕业的师范生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和学校招生审批表复印件(招生计划表、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公章)。部分所需表格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下载。
  2、报送地点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本人须到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点提交材料;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本人须到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点提交材料。
  三、审查材料及认定阶段
  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领取阶段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证书,超过30日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可以啊。因为你具备这些重要条件啊
在资料准备和考核细则中,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者是否需要有特别的准备?

负责人:有的,社会人士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进行学历文凭认证,非师范教育专业类人士必须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同时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社会人士特别注意

1.关于认证级别: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关于补修:需要在指定机构补修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关于能力测试: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普通话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

教师认证进入受理材料阶段

据了解,今年的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已经进入了认证材料受理阶段。相关事项如下:

规定调整

户籍方面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调整:去年,经教育部门批准受聘任教于深圳学校一年以上并签有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市也可以在深圳申请认定。而今年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户口不在我市,但工作单位在我市,且人事档案挂靠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我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往年的学历认证须到市人事局验证中心办理,而今年有了调整:申请教师资格者(除在编正式教师外),须自行到广东省学历验证中心代理点办理学历认定。认定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2.在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中,未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3.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4.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申请条件

1.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社会上其他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不能申请认定两种以上教师资格。补修条件

除了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还有两种人员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一种是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者;另一种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专升本插班毕业,申请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本科期间没有学过此专业的申请者。普通话水平

参加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受理时间

11月15日~30日是教师资格认证材料受理时间。

关于学历鉴定需要的时间,一般来说,省内的学历鉴定约需1周时间,外省的学历鉴定需要15天时间。国外的学历要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鉴定,时间在2~3个月左右。

基本材料

1.有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9.有需要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提供相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10.非在编正式教师提供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证名原件和复印件咨询途径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 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教师证: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新(拟)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本专科毕业生);已获得一种教师资格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1)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 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学组织实施能力,教育管理学生能力等;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说明:其中对于幼教,上海由于幼教比较缺乏,去年还对于那些非幼教专业学历的人员进行为期3-4个月的培训来择优录用)
附:普通话考试指南——
会定期进行普通话考试,考试地点:陕西北路500号 普通话测试中心
具体联系电话为:62558388
二,如果你不是师范类的人员,那么还得通过以下考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规定,上海有关部门提出,凡2002年进入教师队伍的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和申请教师资格的社会其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教育方法概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有关考试的信息:
资格认定办公室每年都会举行培训班的,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
咨询电话:62523047

二,如果你具备了以上条件和通过了普通话考试和教育学方面的考试,该如何申请呢——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材料并拍摄数码照。

2004年领表时间:春季 3月1日~3月10日;秋季 9月1日~9月10日(看来这次只能等到9月份了)。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参见填表说明,其中备注栏应注明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过教师资格证书的,请写明已取得过的资格种类和证书编号。申请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思想品德鉴定表》1-3行由本人填写,4-11行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为瑞金医院(地址:瑞金二路197号,体检接待时间:周二、四、六,上午8点至11点,周五下午1点半至3点半)。应届毕业生可以由毕业生体检代替。

◎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004年递交材料时间:春季 3月11日~3月25日;秋季 9月11日~9月25日。

● 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原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提供拟聘高校出具的证明。

● 在正式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的同时交纳教师资格认定费220元。另再交两张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领表和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6:30,周日不受理;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点在延安西路900号三楼。

◎ 材料齐全,初审通过,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经认定机构认定通过,发出认定通知。届时凭认定通知、身份证、交费收据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交《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信息:
测试的组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
高等学校分别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学科专家测评小组,每个测评小组一般为3-5名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测试,具体测试管理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测试方式和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申请者需参加教育方法概论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课程考试,参加现场组织的教案设计。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教学实施,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等能力,讲解、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申请者首先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

最后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word=%BD%CC%CA%A6%D7%CA%B8%F1%C9%EA%C7%EB%B1%ED&ct=17&pn=0&tn=ikaslist&rn=10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步骤
答:四、个人信息完善,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不同地区认定时,对普通户水平的要求不一样,一般在二级乙等及以上)、学历学籍信息、学位证书信息 五、进行教师资格证认定网上申报 六、按照步骤完成,确认所填报的信息无误就可以提交了,网上申报就完成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认定需要准备的...

教师资格证注册 教师资格证怎样注册审核?
答:教师资格证注册页是干嘛用的教师资格证的注册页是在从事教师工作办理教师资格证注册的时候使用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首次任教...

申请教师资格证流程
答:申请教师资格证的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准备材料: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2、填写申请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3、缴纳费用: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缴纳一定的考试费用。4、报名参加考试: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5、参加考试:按照考试...

教师资格证认定的全部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教师资格证认定有三个步骤:1.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3.教育部门认定。接下里我们就来说说这些步骤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网上报名 一、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上报名系统。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后,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二、申请人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信息。...

师范类学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证?
答:师范类学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流程\x0d\x0a 教师资格证书取得一般包含笔试、面试、认定三个程序。\x0d\x0a 网上填报\x0d\x0a 1:注册个人基本信息\x0d\x0a 考生注册须填写真实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已注册的考生填写密码进行登陆,未注册的考生点击【注册】进行注册。 新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本人的姓名、证...

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证?
答:取得教师资格证流程:报考教师资格考试→进行笔试→笔试合格后报考面试→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认定时还需普通话证书→认定完成取得教资证。2020上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9日起可报 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公告 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月9日至1月12日(17:00报名截止...

教师资格证认定的步骤
答:教师资格证认定步骤分为三部分:网上申报、预约体检、现场确认。一、网上申报 1、注册账号 (1)进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ntce.neea.edu.cn/)(2)点击“教师资格认定”(3)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4)注册自己的账号 2、认定报名 (1)登录刚才注册的账号 (2...

怎么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答:四.业务办理:教师资格认定,在业务平台的页面下选择教师资格认定业务模块,需要仔细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必读中内容,在此页面下请下载《个人承诺书》并按照个人承诺书中的说明进行操作,到报名的时候使用。阅读完毕后,点击返回业务平台按钮,选择教师资格证认定业务模块下,点击报名按钮,仔细阅读教师资格证...

怎么申请教师资格证?
答: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即可考取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每年有两次考试,上半年有一次,下半年有一次;上半年1月份笔试报名,3月份笔试考试;下半年9月份笔试报名,10月底笔试考试;报考条件:报考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

教师资格证如何申请?
答:有些省份叫“教育技能测试”或“面试、试讲”)。(七)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受理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