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年78号 废止了吗

作者&投稿:简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教高人,财税[2015]78号文,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指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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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19年9月19日,财税2015年78号文件没有被废止。
财税2015年78号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