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作者&投稿:爰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发展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适用、绿色发展、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考核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加强养护管理能力建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有关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条例规定的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筹集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资金补助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营。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投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进度以及养护状况适时调整资金补助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经济薄弱地区、交通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农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为目标,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运、农村物流等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农村公路规划合理有序安排。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八条 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公路规划分长远规划、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规划确定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分步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经科学论证后,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编制公路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证公路用地需要,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对已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公路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用途管制。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程序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的要求。国道、省道的建设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事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原审批文件中项目的工程规模、线路走向、技术标准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统筹规划、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路的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编制、建设、养护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水利、农林、公安、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公告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不得低于公路三级技术标准,乡道、村道不得低于公路四级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村道,应当设置指路标志,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合法利益,不得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鼓励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农村公路建设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毁损的,应当依法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给予补偿,但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第十二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投标。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的施工应当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村道的施工应当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村道的竣工验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作业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是紧急抢险工程可以除外。
  县道的小修保养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专业养护、群众性养护或者分段承包等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保障养护作业路段通行安全。
  农村公路因大修、改建需要全封闭施工的,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发布公告,并在主要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标准
答:江苏省对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的省级补助标准如下:1. 错车道的建设标准为3米宽、20米长、1.5米高,每公里补助3万元。2. 路肩硬化部分,宽度为2米、高度为0.75米,每公里补助10万元。3. 对于乡道和村道,建设标准为5.5至6米宽,每公里补助20至25万元。4. 对于宽度5米及以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减少建设里程要报批吗
答:农村公路减少建设里程要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认真审核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变更申请,并参照原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因此,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如果需要减少建设里程,需要向县级以上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农村公路应离房屋多远
答:农村公路应离房屋不少于5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

农村公路应离房屋多远
答:农村公路应离房屋不少于5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

农村道路无护栏责任人
答:法律分析:报警,由主管交警单位做责任认定。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

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答:1、没有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最接受这个规定的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该规定的百度链接为: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GAU__H7SM1EQMBJNL1xm6_cW35afJuyg_B42WpWuTtoC4BdqUxoUqVhWsGUr42QC7JRL-sF...

农村修路问题找谁投诉
答: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农村修路必须三户人家吗
答:是。根据查询《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得知,在中国大陆修路必须三户人家的规定,是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制定)的规定所制定的,即修建农村公路时,应当有三户以上自愿提供盘路地(也就是修路所需的土地)和场地(也就是修路需要的工程用地)的村民同意并签订协议,否则不能进行修路工作。

农村公路上允许架设光伏发电吗?
答:根据《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在农村公路上架设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先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在保证公路通行、保障公路安全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农村公路两侧设置太阳能光伏设施:1. 设备不得影响交通...

乡村道路宽度标准是多少
答:村道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5米。按照公路的使用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农村公路采用的技术等级。一般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技术等级,即县通乡公路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乡际公路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乡通行政村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标准同时对路基、路面宽度作出要求:乡道采用双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