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亥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村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条 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第六条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三级:
  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极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植物;
  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较少而分布范围很狭的野生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野生植物;
  三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范围在逐渐缩小的野生植物。
  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的保护管理工作。5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2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下列地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
  (二)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分布集中的区域;
  (三)已无天然植被,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四)重要的野生药用植物、野生经济植物集中分布地,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品种野生种源的原产地,以及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重要意义,适于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零散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区域,制定具体措施,负责管理。第十条 严格防止工矿企业及城市生活的废水、废气、废渣、农药及其他有害物质对野生植物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污染、可能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已经造成了野生植物损害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采集证。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向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采集证。第十二条 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划统一收购。第十三条 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利用,由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当年的采集限额,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计划地组织采集利用。
  跨县采集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到采集地所在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当地有关规定,接受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采集内容、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严禁超采和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及生存环境。第十五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营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保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挖野生植物,应当采大留小,适时采挖。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有责任检举、揭发、监督、制止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然保护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采集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加工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制止和扣留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一、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的市的港航管理部门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删除第十三条。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对无营运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二、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

  “(三)法定证书失效;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者船籍港变更;

  “(五)涉及船舶的修理或者改装(包括证书中注明的遗留项目的消除)。”三、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卫生”。

  (二)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卫生许可证或”。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食用盐、国家储备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分配、调拨。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用盐企业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其他工业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当年分配调拨计划和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自销。

  “制盐企业和用盐企业应当建立工业用盐销售、使用台账。”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盐政执法人员凭行政执法证件对盐业市场和各行业用盐户的用盐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回答询问。”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阻碍盐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四、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与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协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修剪林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林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由电力企业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的,园林部门应与当地电力企业协商后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穿过风景名胜区的,应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协商,并尽量避免破坏景物、景观。”五、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保护的野生植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六、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

  将第八条修改为:“经省林业行政部门同意,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划定一定面积的核心区,予以公告,并在核心区内设立水位线标志桩,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低水位线,制定控水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在自然保护区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建设、动植物检疫、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归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录像、图片、橱窗展览等形式,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 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每年的4月1日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的具体划定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野生动物的救护、治疗、饲养、放生和送交工作。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下列经费:
  (一)财政拨款;
  (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国内外捐款;
  (四)猎枪、弹具销售的10%附加费;
  (五)其他资金。
  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因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第十六条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的,不得继续狩猎。
  不能识别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予核发狩猎证。
  跨县狩猎,应当取得狩猎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签证,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6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

辽宁省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暂行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珍稀植物,保存珍稀植物物种,保障珍稀植物资源永续利用,造福人民,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野生珍稀植物是指天然生长的具有经济、文化、科学研究价值或有保护、美化自然环境作用,对人类有益的高等植物。凡在本省境内采集、砍伐、经营野生珍稀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答:第十三条 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结果,编制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结合当地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十三条 在珍贵、稀有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繁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未经管理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生产和狩猎活动。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必须严加管护,不得任意猎捕。不得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坏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严禁砍挖...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答: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
答:第一条 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发展、利用和研究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保护和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自然保护区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答:一、保护原则与目标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确立了保护野生植物的基本原则,即合理利用、保护优先、持续利用、科学管理和公众参与。这些原则旨在确保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条例还明确了保护野生植物的目标,包括保护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防止野生植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促进野生植物...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

移栽国家二级保护树木有没有 什么规定
答:其中,所说的保护植物的移栽的准许、行政申报、审批等事项,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四川省《珍贵树木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天然种质资源、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移栽)审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