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八不准主要内容 中央纪委 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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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党员八不准的主要内容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扩展资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不准”: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八不准”(廉洁从政的)是指什么?~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2、紧贴工作实际,针对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问题,规定“不准违反规定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
3、不准以案谋私,干预、插手、打听、泄露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
4、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5、针对个别干部存在的特权思想,规定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6、针对个别干部作风方面问题,规定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
7、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娱乐活动;
8、不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规矩立好了,关键是要抓好贯彻执行。将“八不准”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领导带头,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一级一级作出示范、立下标杆。要加强日常监督,让干部真正体会到严管就是厚爱。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

扩展资料:
1、“八不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都有对应条款,纪检监察干部如果触碰“底线”,都能做到依纪依法处置,确保规定不跑偏、不落空。
2、同时规定对违反“八不准”的严肃处理,真正起到震慑作用。2017年以来,全省共立案审查99名纪检监察干部。“八不准”正是在综合运用工作成果,聚焦突出问题,精准监督执纪的基础上出台的。
参考资料:吉林:强调"八不准" 引导纪检干部正确履职-人民网

您好:
关于您所问中纪委提出五条八不准的规定在本网站警戒线栏目《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详细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什么时候提出
答: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以上“八要八不准...

计划生育的条例《八不准》都是什么内容?
答: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党校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我党开展“六严禁八不准五杜绝”活动,着力引导大家树立“进位赶超、争创一流”的工作理念,认真做到办文快捷、培训规范、办事高效。“六严禁”改作风:1、严禁工作拖拉,干事不积极、不主动、不及时等慢作为;2、...

邮储银行信贷员八不准原则有哪些
答: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维护邮储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原则(简称“八不准”):1.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2.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3.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不准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4.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

押运员必须执行的“八不准”是什么
答:1、 不准擅离职守;2、 不准饮酒;3、 不准运钞时搭乘无关人员;4、 不准违反规定随意使用武器,防卫器具;5、 不准玩弄枪支、防卫器具;6、 不准携带违禁品;7、 不准参与清点、登记、搬运押运物品;8、 不准办理与押运无关的其它事项。

医生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医生“八不准”是卫生部明确重申的卫生行业纪律。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听劝告、继续违反以下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二)医疗机构的一切...

中国中铁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您好!八不准内容如下:一、进场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不准施工。对所有进场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夯实基础。二、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墩柱施工必须搭设脚手架和安全爬梯...

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是哪些?
答: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为了提高保安自身素质,完善保安纪律,树立保安形象,保障业主财产及生命安全,保证勤务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安执勤“八不准“(1)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检查车辆、扣押证件、没收财物、罚款等;(2)不准参与拘留、关押、看守、讯问、制作笔录等警务活动...

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是哪些?能不能具体的介绍下?
答: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为了提高保安自身素质,完善保安纪律,树立保安形象,保障业主财产及生命安全,保证勤务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安执勤“八不准”。 (1)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检查车辆、扣押证件、没收财物、罚款等; (2)不准参与拘留、关押、看守、讯问、制作笔录等...

医生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七、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八、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这八不准是:不准实行药品、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