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不可以为被保人是正确的吗 请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作者&投稿:笪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不正确。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拓展资料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定义“投保人”。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十条
简单一点来讲,投保人就是交钱的人,支付保费的人。是保单的主人,拥有退保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投保人。这里奶爸解释一下,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读懂合同,有能力支付保费。
未成年人,有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法人则是企业单位等,最常见的就是企业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企业就是投保人。
接着我们再看看“被保险人”是如何定义的。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二条
通俗点来说,被保险人是被保护的那个人也就是受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者生命关系着合同的存续与否。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要成为被保险人,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格”就是身体状况。
身体没有问题可以按照标准体承保,但有些情况可能被加费,如果能被加费承保,说明保险公司还愿意承担这个风险,这是最好的结果。
还有可能会被延期,观察一段时间再决定能否承保。
再比如有甲状腺结节就要被除外,高血压糖尿病等等就可能会被拒保。
所以,投保要趁年轻,趁身体好。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条件有哪些?
要想有可以投保的权利,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就不能为自己或者别人投保了。不过,投保人想要指定或者更改有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项,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被保险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要做一些更改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所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投保人忽视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可行的话,那么被保险人存在的意义也没有了。
三、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
那么,投保人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
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不仅可以有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费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在合同效力中止时请求复效,并且有资格指定和变更收益人。
我们再来看看被保险人的权利又有哪些?
1、享有领取医疗、残疾和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2、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则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
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4、决定保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可以转让或质押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哪些权利可以享受后,我们来看看两者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纳保费和进行相关的如实告知;
并且需要在出险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申请理赔时提供详细的理赔材料等,就可以有退保的权利。
而被保险人主要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人,和投保人一样,它的义务也包括如实告知、出险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整理理赔材料、自己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可以为被保险人对吗~

投保人不可以为被保险人的说法是不对的。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定某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考量两个要件:(1)形式要件-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因某种法律事实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2)实质要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缺少某一要件,不为完整意义的投保人,其合同权利将受到一定制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亦称“保户”,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或领取保险给付金。被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中,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他人是被保险人。拓展资料:健康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常见以下几种情况:1.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子女于未成年人,不具备经济负担能力,只能由父母为其投保,如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医疗保险等。这样,父母是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子女自己;如果存在身故责任,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2. 为没有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近亲投保。对自己负有赡养、扶助、照顾义务的家庭成员和近亲,为其投保健康保险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可有效缓解疾病导致的家庭财务困难,合理安排财务支出,如子女为年事已高的父母投保,为妻子投保,等等。如果存在身故责任,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3. 团体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单位为员工投保健康保险,是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团体健康保险中,投保人为法人团体,被保险人是团体单位的员,通过集中购买,实现成本压缩和费用降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因为保险产品对投保人的要求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对本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拓展资料:在中国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如果不是同一个人,那么根据〈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且须经过其本人书面同意才可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中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附加(保险标的是指用来投保的人身或者财产,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底与投保人人之间存在的不可缺少的可以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价值的增加或者减少的利益)目前,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除了对本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外,还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配偶、子女、父母;2、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的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其中生存受益人可以和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身故受益人不可以和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身故受益人可以和投保人为同一人。不过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指定投保人为身故受益人,那么在指定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要确保身故受益人不会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身故受益人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危害被保险人; 2、要考虑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是否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丧失、减少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因此简单一点来说,只要投保人不会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但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造成生活困难,那么就可以指定投保人为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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