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承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水压,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和自用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物联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治安防范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对城市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新建和改造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合理布置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验收规程、安全保障措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因地制宜建立以政府和城市供水单位为主、社会资本融入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机制,推动城市二次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并需要接入已有城市二次供水泵站的,按照建筑面积和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城市二次供水泵站改扩建工程量。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建方案,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改建方案实施改建。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独立设置、封闭管理,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饮用水消毒等安全供水设施;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应当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第十五条 推进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实行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实施专业化运行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的,由原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将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技术规程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签订移交合同,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第十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优质服务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四)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按规定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六)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备案;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八)及时修复、更新锈蚀、损坏、老化的二次供水设施及部件;
  (九)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内容主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后,方可用水。临时用水的,期满后需要继续用水,应当续签供水合同。建设工程工地用水,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生活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应当分装水表。使用同一水表的,按照生产、经营用水价格计收水费”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城市供水水表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安装水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审定同意的图纸进行,不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新建建筑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建筑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的实施改造,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拆除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或者改变二次供水方式。新建区域的二次供水方式应当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擅自拆除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或者改变二次供水方式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调度。供水企业应建立应急维护队伍,确保尽快恢复城市供水”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将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应每隔4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共事务部,由公务部通知有关用不着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机电处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6.记录存档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
答: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把集中式供水网络中的管道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以满足人们饮用需求的过程。从事二...

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

二次供水由谁管理
答:法律分析:归物业管理。小区二次供水一般由物业进行管理及保养,其中物业要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按照地区相关规定对储水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检测结果需符合相关饮用水或是工业用水标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萍乡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

孝感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饮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郴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四、监督管理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于二次供水设施运营不善、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综上所述:郴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了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水质...

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移交、运行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水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