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土司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云南元代土司制度和云南明朝土司制度的区别

作者&投稿:蒸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论元明清时期所实行的土司制度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度,那就是下文我将要论述的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我们也称为“土官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为羁縻州制度,是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承元制,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究其本质,我认为土司制实质上就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他们掌握着军、政、财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元朝在总结了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的基础上,将土司制度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元代土司制度的统治方式,在尚未统一中原前就开始了。忽必烈在进入云南后,面对西南地区众多而复杂的各民族,如何稳定在西南各民族中的统治便成为能否最后消灭南宋政权统一全国的关键问题。因此忽必烈总结了历代对西南民族羁縻统治的经验,决定采取招抚政策。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其中在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抚司2、蛮夷路3、蛮夷州6、长官司2、土军1、蛮夷千户所1、蛮夷洞15、蛮夷处6、蛮夷寨4;云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抚司3、军民总管府25、蛮夷路19、蛮夷州39;湖广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帅府1、安抚司13、长官司5、军民总管府5、蛮夷路19、蛮夷州38、土军2、蛮夷洞16、蛮夷处31、蛮夷寨33。这些土司机构前后有所变化,元朝对土司的设置、任用、承袭、贡赋、义务、征调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土司统治制度已经基本创立。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我归纳下来有如下几项内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而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蛮夷长官司以下还设有蛮夷千户所、洞、处、寨等许多官职,均系专门设在民族地区的土官职名。另外还在民族地区或接近内地的地区设路、府、州、县,同样设置各级土司,路为总管府总管、府为知府、州为知州、县为知县。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元朝还任用土酋担任行中书省的官职,有的土酋被任用担任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职。中书省的官职为加衔的虚职,多不参与行中书省的管理。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元朝土官一经授职皆为世袭,即土官子孙世代承袭。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元朝规定了承袭顺序是先子后侄、兄弟,无子侄兄弟者则妻亦可承袭,但必须是土人。元朝对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迁,有罪者予以惩罚。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与价值

作者:未知 来源:http://dehong.yunn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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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甸土司衙门!乃是全国最大的傣族皇宫!坐落于梁河县遮岛街,建于清咸丰元年(1851)。南店土司头人刀氏龚姓,原籍南京应天府上元县。明初随军征讨云南,因屡建战功后升官定居于此。逐渐被当地土著傣族文化融合,成为汉傣文化融合的典范。原南甸宣抚司辖地广阔,势力优厚,世袭为官二十八代,历时五百余年,在云南边地土司中影响很大。司署驻地曾几易其址,历经三代土司的不断阔建,最后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 年)完善成现在的规模。该建筑群按汉式衙门布局,由四个主院落,十个旁院落四十七栋,一百四十九间房屋组成,占地面积10625平方米建筑面积7780平方米。按土司衙门等级分为大堂,二堂,三堂,正堂。五进四院,逐级升高,周围环有二十四间耳房。花园,佛堂,戏楼,小姐楼,佣人住屋,厨房,梁库,马房,军械库,监狱等建筑,各院可相互串通,可谓“层层院进八方通,幢幢殿阁店中店”.如此宏大的建筑在全国土司府中也不多见,是研究云 南少数民族史,地方史,土司制度及建筑艺术等方便的重要实物资料。被誉为“中国最大的傣族王宫”。�0�2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对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对南方民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自元、明、清以来南方各民族历史无不与土司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整个南方民族的封建社会都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出现、发展、衰落而起着微妙的变化。�0�2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它又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它的影响又具有两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积极作用和后期的消极作用这样两方面的影响。�0�2

  (一)土司制度的积极影响�0�2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0�2

  第一,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因为元、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社会秩序急需稳定,还没有力量去解决边远地区的民族问题,“安边”就成为要务之一。李京《云南志略序》说得好,元朝在云南众设土官,其意图在,“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明朝张紞《云南机务钞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的话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中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迁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清人毛奇龄在《蛮司合志》中说:“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害落而加以径面,创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说明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中央王朝管辖的地区向边疆地区扩展推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0�2

  第二,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元初张立道在云南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使云南暴人、焚人的社会生产得到很快发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农田”。治理了滇池,扩大了耕地面积。又教各民族养蚕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于旧”,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罗罗诸山蛮慕之,相率来降,收其地悉为郡县”。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的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0�2

  第三,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据统计,元朝仅在云南就设了“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处,船二十四支(只)”。从土司方面,云南建昌路女士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奖。又有“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0�2

  第四,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赛典赤在云南“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子监就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入国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0�2

  1503年(弘治十年)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蛮司合志》记载:“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并在兴办学校的基础上开科取士,还规定了在各地民族中开科取士的名额。清朝也在土司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有些土司尤为显著,“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0�2

  第五,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边疆地区的土司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上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就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廷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从而得到明王朝的嘉奖。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以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还有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俍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请于督府,愿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泾战役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上述土司在维护祖国统一和保卫边疆领土的斗争中作过特殊的贡献。�0�2

  (二)土司制度的消极影响�0�2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0�2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国家以夷治夷,不尽统以汉官,授之冠带,列之等级,然又严承袭之规,示大一统之义,所以制之甚详”。又有“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中国之形,惟以夷攻夷,是为上算”。“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毙”。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0�2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为一种人身占有关系,“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士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土司贪纵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贰”。弄得土民贫困不堪,更无发展生产的兴趣。�0�2

  第三,由于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致使土司地区原有的落后社会残余长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间的闭关锁国,与外界缺乏应有的联系,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从而使适应土司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长期延续,阻碍了社会的发展。�0�2

  土司制度所产生的敝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因此废除土司制度使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元代楚雄境内被授予职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氏,姚安路军民总管高氏、武定路军民总管矣检,郑南州同知段氏等。

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

明代在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时又委派“流官”到云南境内任职,掌握军政大权,巩固中央集权制度。而后,在实施“改土归流”政策时,土司们极力反抗,一场地方势力与中央势力的争斗一直延续到清朝。清朝初年开始,土司制度已名存实亡,一部份能延续下去的土司家族,也属特殊情况,许有了家:武定环州甸土舍李氏,清政府赏给土同知职沿袭至解放前夕。

武定慕连乡土舍那氏,清政府授土州同,承袭至民国年间。

镇南州土制官陈均祥一支,沿袭至民国年间。

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的统治

云南元代土司制度和明朝土司制度的区别~

元代土司相当于土皇帝,而明代土司有所收敛并被取缔为流官统治。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云南元代土司制度和云南明朝土司制度的区别在于明朝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为什么要实行土司制度呢?
答:土司制度(也称作土司贴或土司邮票)是一种用于管理物资和调控消费的制度,它通过限制个人购买物资的数量来达到这一目的。土司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曾得到过实施,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控制物资供应和防止通货膨胀。

土司制度存在了几乎上千年,为何明清朝廷要将其改土归流?
答:土司制度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也是封建统治者的一种智慧,是在无形中促进民族融合,让这些少数民族从意识上认同自己是是朝廷的子民。为什么要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在当时有一定的先进性,可以减少少数民族贵族还有人民的抗拒性,但土司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由于土司官是世袭的,各地官员...

广西土司制度?
答:自元朝开始,广西地区实行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统治者在广西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

土司是什么
答:但土司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土司指的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头目在其势力范围内设立的且被中原朝廷认可的政府机构,而狭义的土司指的是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土司制度是元代开始设立的,后来在明代到达全盛时期,它加强了中央集权、制约并且...

土司相当于现在什么官
答:土司类似于现在的民族自治区域的长官。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并不是这些官员的正式官名,而是对类似官员的称谓。土司的职位还可以世袭。土司制度是古代当政的王朝利用当地民族集团的上层,以间接统治的形式处理周边民族问题的一种形式。土司在自己的...

古代土司是什么意思
答:土司又称土官、酋是古代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著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

土司是什么制度,历史上最强大的播州土司是如何从强盛到灭亡的
答:土司制度是中国为世界和平所提供的智慧力量。播州杨氏综合实力如何播州杨氏综合实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他有强大的军事武装,所以播州杨氏对于整个西南地区的维稳立下汗马功劳。包括抗蒙,以重庆钓鱼山城为核心的整个抗蒙山城体系,它的构筑的理念就是播州十五世土司杨文提出来的。另外播州杨氏的区位优势,遵义是贵州农耕文明 ...

土司制度延续数百年,为何大规模改土归流会在雍正手里得以成功呢?
答:土司制度源自唐宋时期控制西南地区的羁縻制度,到了元朝发展为土司制度。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发展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政策。相比羁縻制度,在承袭、纳贡、征调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严格的规定,中央对土官的控制力明显加强,算得上一种进步。当然,即使土司制度要比...

羁縻制和土司制有什么区别?
答:羁縻制度产生于秦汉,盛行于唐宋,土司制度则产生于元代,盛行于明朝,衰落于清代.羁縻制度与土司制度其实都是土官制度,两者分别是土官制度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即羁縻制度是土官制度的初级阶段,而土司制度是土官制度的高级阶段.羁縻制度是对边疆地区和其他番外国家一种象征性的统治制度,即当地统治者只要承认...

土司有多大权力?
答:生死予夺,朝廷概不过问。土司是元朝在西南地区册立土司进行管理,“土司”并不是这些官员的正式官名,而是对类似官员的称谓。土司、士官与普通百姓之间是一种人身依附的主仆关系,也具有着浓厚的奴隶社会色彩。土司制度是当政的王朝利用当地民族集团的上层,以间接统治的形式处理周边民族问题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