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投稿:宜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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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我国专利法规定哪些发明不授予专利?
答: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如果一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亦即智力...

如何运用老化的理论帮助老年人实现健康的老龄化
答:最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老年人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社区要设立...

试用期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条款属于劳动法的法定条款是否正确?
答:试用期是属于劳动法的一部分。商业秘密属于国家法律。

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下载
答: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高度重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4条法条都是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相比《食品卫生法》只有一句话的要求,新的法律更加的详细和规范。 对保健食品来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多了一些,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细化。只是在《食品安全法》这种国家大法的条文...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全文
答: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日期是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

《中医药法》实施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的办法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具体法条: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

《中医药法》实施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的办法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具体法条: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起始时间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起始时间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