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

作者&投稿:油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1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开发哈尔滨市劳务市场的规定》(1986年4月24日哈政发[1986]69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规定》(1986年6月20日哈政发[1986]87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管理办法》(1986年6月20日哈政发[1986]88号发布);
  (四)《关于企业向内部和社会集资管理办法》(1986年9月28日哈政发[1986]124号发布);
  (五)《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1986年10月29日哈政发[1986]142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2月8日哈政发[1986]158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旅馆收购寄卖刻字印刷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规定》(1987年10月30日哈政发[1987]102号发布);
  (八)《哈尔滨市乡镇级国家金库管理办法》(1988年4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88]11号发布);
  (九)《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十)《哈尔滨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一)《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办法》(199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十二)《哈尔滨市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管理办法》(199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三)《哈尔滨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199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十四)《哈尔滨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五)《哈尔滨市出让五荒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8日哈政发法字[1994]8号发布);
  (十六)《哈尔滨市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1995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七)《哈尔滨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1996年1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6]9号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会计管理办法》(199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十九)《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23号发布)。二、对因调整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下列7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1987年5月28日哈政发[1987]54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江上治安管理规定》(1987年6月20日哈政发[1987]60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小型国营企业拍卖管理办法》(1988年7月7日哈政发法字[1988]16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88年8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88]25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若干规定》(198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违反罚没管理法规处罚规定》(1991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合作建设住房的规定》(1993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住房买债券的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征收南直立交桥过桥费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乡镇聘用干部养老保险办法》(199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占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
  (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
  (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
  (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二、对因调整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下列13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4年11月1日哈政发[1984]151号);
  (二)《哈尔滨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0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三)《哈尔滨市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1990年3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0]3号);
  (四)《哈尔滨市外债偿还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五)《关于印发〈动迁安置公开自选房号制度〉的通知》(1990年7月1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发布);
  (六)《哈尔滨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七)《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八)《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内摩托车管理的通告》(1995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0月27日市公安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十)《哈尔滨市老年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0日哈政发法字[1995]11号);
  (十一)《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十二)《哈尔滨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0月30日哈政发法字[1997]19号);
  (十三)《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下列3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淫秽物品的通告》(1985年7月10日哈政发[1985]155号);
  (二)《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1991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三)《哈尔滨市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管理办法》(1992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四)《哈尔滨市集资建设住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五)《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1993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内环西路西大直街立交桥绕行环路动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3年7月3日哈政发法字[1993]3号);
  (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两侧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1994年4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94]2号);
  (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京哈、哈同、哈大、哈五公路两侧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1994年5月31日哈政发法字[1994]4号);
  (九)《哈尔滨市电业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通告》(1995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4月5日市电业局市公安局发布);
  (十)《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中央大街交通流量的通告》(1995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9月11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一)《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复议工作规定》(2000年3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
  (十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199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2月29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综合整治改造有关事项的通告》(1996年4月16日哈政发法字[1996]5号);
  (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客运交通秩序的通告》(1996年4月28日哈政发法字[1996]7号);
  (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改造中央大街环境有关事宜的通告》(1996年11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96]10号);
  (十六)《哈尔滨市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1997年7月21日哈政发法字[1997]17号);
  (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松花江沿江两岸容貌和综合整治防洪纪念塔广场通江广场及相关地区环境有关事项的通告》(1998年4月4日哈政发法字[1998]2号);
  (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北岸上坞围堤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4月7日哈政发法字[1998]3号);
  (二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9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8]6号);
  (二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重点工程打通电塔街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10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7号);
  (二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府路道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3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99]3号);
  (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友谊路西段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4月13日哈政发法字[1999]4号);
  (二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极乐寺游乐园周边区域环境及拓宽改造相关道路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4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99]6号);
  (二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专用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6月15日哈政发法字[1999]8号);
  (二十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西路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6月28日哈政发法字[1999]9号);
  (二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主干街路的通告》(1999年7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9]10号);
  (二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哈双高速公路施工秩序的通告》(1999年7月19日哈政发法字[1999]12号);
  (二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五公路征地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8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9]14号);
  (三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登记的通告》(1999年10月10日哈政发法字[1999]15号);
  (三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松花江冰雪大世界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10月27日哈政发法字[1999]16号);
  (三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东直路西段建设太平广场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6日哈政发法字[2000]2号);
  (三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前进路大庆路公滨路南直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7日哈政发法字[2000]3号);
  (三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少年宫及周边地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4号);
  (三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圣阿列克谢耶夫等教堂或者教堂遗址和哈尔滨土耳其清真寺遗址等保护建筑周边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5月9日哈政发法字[2000]11号);
  (三十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阳路综合改造重点工程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8月11日哈政发法字[2000]20号);
  (三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路桥重点工程及相关项目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2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1]3号);
  (三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昌街西段路桥重点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6月21日哈政发法字[2001]13号);
  (三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7月24日哈政发法字[2001]16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

  2、《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6号);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群力新区部分区域征地拆迁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6]24号);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21号);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6号);

  6、《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路沿线景观综合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16号);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第三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26号);

  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市区铁路环线部分危棚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0]15号);

  9、《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市重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1]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