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羿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省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第十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要求省级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省对市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省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第三章 使用和执行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审计、监察机关。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入省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答:(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专项资金有效管理机制。1、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建立完善有效管理的机制。(三)依法理财,严格预算法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1.对专项资金分类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专项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重点专项,属入项目库...

专项资金的注意事项
答: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

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答:法律分析:不同的项目实施有不同的项目实施细则,需要依照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分析,但是所有的实施细则都是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法律依据:《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
答:(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财政资金监管的八大机制
答: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财政资金管理体制机制,围绕构建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督的体系目标,努力建设科学决策、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的财政资金监管新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制度更完善、资金分配程序更公正、资金运行过程更规范、资金分配结果更透明、资金使用效果更明显。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统一、...

如何构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答:二、强化制度健全,努力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健全制度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管理的关键,作为县一级财政部门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做到四个明确:(1)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其原则必须要依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实行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

如何构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答:二、强化制度健全,努力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健全制度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管理的关键,作为县一级财政部门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做到四个明确:(1)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其原则必须要依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实行专项资金...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答:(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

江苏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答: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省级财政总决算和全省财政总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省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省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