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作者&投稿:慕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录音制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一、将录音制品应当向什么支付报酬
1、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1)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
(2)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
(3)纯文字作品版税率为3%;
(4)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版税率为15%。
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 得使用的除外。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 ×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 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 %,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 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 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 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制品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 *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 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 %,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 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翻唱音乐作品需要支付报酬吗?
答:在这种情况下,无需事先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在两个月内按法定标准支付报酬。若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可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相应费用。然而,如果翻唱出现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视频(MTV)或现场表演中,这就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必须获得原作者或相关协会的明确授权。在中国,音著协负责管理其会员...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音像制作者”
答: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其中包括: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该怎样
答: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法由国务院规定。

把别人的音乐加速变声犯法吗
答: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

想在喜马拉雅FM上朗读一些书籍(纯属个人兴趣,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
答: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答: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第33 条第2 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第40 条第3 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属于合理使用吗
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合法录制的作品。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 )。
答: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但录音制作者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无须经过录音制作者许可,也无须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C项,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没有...

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
答:法律分析: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如果支付了报酬不是侵权,未支付报酬可能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出租录音录像制品需要著作权人许可吗
答: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