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乔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各方参与、建管养并重的原则,实现建好、管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目标。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资金管理和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审计、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助推乡村振兴、有利于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改善农村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相结合。第七条 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建设,结合游览观景、休闲休憩的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合理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绿化、美化农村公路沿线区域,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八条 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各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送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工作。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制订本辖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的命名和编号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线型,降低建设成本,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第十一条 新建农村公路应当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一)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

  (二)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

  (三)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其中,通行政村的村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按照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的,应当采用双车道,交通量小或者困难路段可以采用单车道,但应当设置错车道。

  对现有不符合上述建设标准的农村公路,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提档升级改造方案,逐步实施提档升级改造,将其改扩建为符合相应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受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按照上述等级标准进行建设的农村公路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以确保安全。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地形地貌、村庄布置等条件,合理设计和建设配套设施,鼓励利用农村公路路侧已有资源建设小型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同步建设交通安全、排水和生命安全防护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通行条件需要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设置照明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农村公路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武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大、中修工程养护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日常养护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县道的养护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抢修工程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农村公路的缺陷责任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杆、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载荷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依法报经区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因施工或者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通村公路建设主要特点介绍?
答:如杨岭镇通过组建村民修路协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法,加快了全镇通村公路建设。2、宣传发动力度强、氛围浓。通村公路建设是一项造福一方、有利后人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实施通村公路建设,主体是农民,核心是农民,必须把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工程才能顺利开展...

武汉新技术开发区拆迁补偿标准
答: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差遣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 2003年2月22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在依...

2018年荆门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答: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屈家岭农产品交易大市场(一期)主体工程完工,农业物联网生产管理平台、赵集智慧农业园智能控制系统投入运行,双碑农业示范园被评为全省十大设施蔬菜基地,石牌“1+5”生态文明新农村示范区、双龙苑等新型社区建设有序推进。

监理员应该怎么处理施工单位违法分包
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答: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分别在营运车辆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藏汉两种文字予以公示。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专用发票由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管理和发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监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道路运输证牌、路单、运单和费用结算凭证...

农村农业税归哪部门管
答:农村铺路归哪个部门管 归交通局管理;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 *** 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

农村合作社个人总结范文
答:要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我县农村客运规范安全。 农村公路管理站要抓好所辖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加强危桥险路监控和改造,深入开展以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完善标志标线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行动,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纳入整改的安全隐患和排查发现...

国内外农村生活的资料
答:要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公路养护个人工作总结
答:一九九八年十月,担任水泥路养护工程队技术员,在公安县公路管理局列养里程中,国道二级水泥砼路面有49km,省道公石线有49.5km,为了交通行车舒适,找出一条即经济又合理的水泥砼路面破板修复办法,通过实践观察发现破板的主要原因是基层不稳定造成的,影响基层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是雨水渗透到基层,在荷载的作用下,基层开始变形...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百度知 ...
答: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2、删除《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税附加和农林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3、删除《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对下列法规中有废止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