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如何发现问题

作者&投稿:登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问题一:审计如何发现问题 从财政财务审计角度出发,主要会计账户及经济业务的项目审计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包括银行存款)项目审计  ①有关现金的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
②现金收支业务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③记录在账的现金是否确实存在,有无挪用现象,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所有;
④现金的会汁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⑤有关现金的计价,如外币汇兑损益的计算等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或虚减现金的可能;
⑥现金收支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⑦会计报表对现金余额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有价证券常常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而为单位所持有,其审计目标与审计现金的目标大致相同。
2.应收及预付款项目审计  ①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一贯遵循;
②应收及预付业务会计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③记录登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确实存在,是否真正是被审计单位的债务;
④所有应收及预付账款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⑤应收及预付账款的计价是否正确,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⑥应收及预付账款余额在有关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3.存货项目审计
①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一贯遵循;
②全部存货余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或不足现象;
③账上反映的存货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
④被审计单位实际拥有的存货是否完整登记入账,有无遗漏;
⑤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单价与数量乘积是否正确,加总是否正确;
⑥趋近结账日的存货收支记入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
⑦存货明细账汇总数,各类存货实际数汇总,与存货总账是否相符;
⑧存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存货分类、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抵押转让、代存、折旧等情况是否得到充分揭示等。
4.长期投资项目审计
①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②全部长期投资余额是否合理,有无不正当投资;
③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单位所拥有;
④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⑤长期投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⑥各种长期投资有无收益,各种收益是否确实收取并在账上正确与及时地反映;
⑦各项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等。
5.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项目审计
(1)固定资产项目审计
①有关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遵循;
②各类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有,是否存在受留置权限制的固定资产;
③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④各类固定资产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是否适当合理;
⑤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记录是否正确,是否办理了必要的手续?
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计算是否正确,使用的折旧率前后是否一致;
⑦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额和净值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正确,有无充分的揭示。
(2)无形资产项目审计
①所有无形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②各种无形资产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价是否恰当与合理;
③各种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摊销计算是否合理和正确;
④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适当和充分等。
6.负债项目审计
①有关负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执行;
②负债业务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③已经记录的各种负债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④各项负债记录是否正确无误,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⑤有关负债的计价,如利息的计算、折溢......>>

问题二: *** 审计时容易碰到什么问题 审计机关在预搜索算执行或财政决算审计中,经常会遇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房屋出租收入、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乡镇 *** 收取的乡镇企业承包费、租赁费收入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等,这些违法行为因为发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审计人员一般称之为违反财政收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 *** 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 ***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 ***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据此,对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问题三:审计人员审计时发现问题怎么处理 如果是 *** 审计,现行审计法第六章有详细规定。
说大白话就是:1、如果账务处理错误就调账;2、挪用的话就归还,截留的话就上交或下拔,套取的话就停拔或收回;3、乱收费之类退还交费人,退不了就没收;4、小金库没收;5、以上行为性质严重的送检察院或纪委;6、其他问题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主要是检查监督权,处理权各个部门都抱得很紧。第6条的移送经常被主管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屡审屡犯的根源。顺便吐槽一下。

问题四:如何从审计中发现问题 1、多掌握相关法律和财经法规。法规可以为审计指明重点审计的方,也能为定性处理处罚提供支持。
2、多运用指标分析手法,确认企业或单位的管理漏洞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
3、多实地调查,善于通过谈话掌握线索。
4、掌握计算机审计能力。通过数据筛选可确定大量嫌疑对象。

问题五:我国 *** 审计存在哪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审计查出问题容易,而处理难的问题较为普遍;
审计就是落实责任的多,防患未然的少;
审计的主管能动性少,被牵制的审计项目多。

问题六: *** 审计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重要相关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向纪检、组织等部门发送征询函。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张贴经济责任审前公告,同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组织部门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讨论意见。同时将审计报告抄送市 *** 、市纪委、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单位。

问题七: *** 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财政收支中违法行为的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或财政决算审计中,经常会遇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房屋出租收入、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乡镇 *** 收取的乡镇企业承包费、租赁费收入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等,这些违法行为因为发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审计人员一般称之为违反财政收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 *** 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 ***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 ***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据此,对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财政收支都是国家的资金,出现税收违法行为,应采取纠正措施,不应该再进行审计处罚,如果处罚,等于是国家自己处罚自己,没有实际意义。其主张应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下级 *** 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对漏交税金的行为),或者按该条第五款:“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对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责令补扣补收并上缴税务机关)的规定,只处理,不处罚。认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处理处罚条款,只适用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应区分财政收支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只要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不管是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组织或个人,都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以体现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审计处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倾向第二种观点。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后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这就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财政收支中税收违法行为的审计处理,必须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加之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本来就没有绝对的界限,很多资金的收支从国家的角度是财政收支,但从具体核算单位的角度又变成了财务收支。因此在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审计处理时没必要再区分财政收支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

问题八:审计人员不断发现问题,都是怎么解决的呢 审计和财务都是独立的部门,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等工作上的问题,当然审计出来的问题是会触及到某些人。
前任国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曾经说一过句话“做国家的看门狗”李金华说审计是一件“得罪人”的事,但他得罪的不是一个人,更不是一般的人。
在查帐的时候发现有问题,客观公正的披露出来,让管理层做出一明确的判断!

问题九: *** 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区别 国家审计就是 *** 审计,是由 *** 审计机关代表 *** 依法进行的审计。 *** 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各级 *** 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
民间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经 ***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 *** 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我国来看,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 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进行的审计。
2.两者的审计标准不同。 ***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
3.两者的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 *** 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级人民 *** 予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4.两者的取证权限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在获得审计证据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5.两者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漏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湖客观环境的限制,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问题十:当前我国 *** 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急 去CNKI下载几篇文章看看,用来借鉴但不能盗取,然后根据自己的想法罗列框架,最后再拿相关的文献和数据填充内容。
如果你要是本科生的话,建议咨询你的导师修改一下论文题目,这个范围太大了, *** 审计存在的问题太多, *** 审计包括很多,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林审计,工交审计各种,所以写的东西太泛泛,既然要写就要写出东西来,挑一个范围小点的,找专项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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