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吗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作者&投稿:芷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其他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二)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学校和师生及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九条 学校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三)未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情况的;
(四)其他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等外,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经学校防火办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取消上述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需作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免职或解聘处理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事实清楚、未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则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核实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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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责任事故罪
答: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消防条例》,其中第30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重大...

着火后国家追究责任吗
答: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火灾责任追究有几种
答:火灾责任追究一共有三种,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为
答:(三)造成森林火灾;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 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

【急求!!!】如果单位发生火灾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负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应追究什么责任
答: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发生火灾消防安全管理人负什么责任,有刑事责任吗
答:发生火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负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违反消防规则主要责任人处多少年有期徒刑
答: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罚,不止处罚款,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哪些违法后果
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如致人死亡或重大社会事件,是刑事责任了。消防安全管理人注意以下几点: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2、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3、落实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