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投稿:董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整理出以下政策措施,供您参考: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所以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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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部门是政府土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
(1)发包方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机动地,土地承包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发包方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地,应对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对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建设的基础设施给予补偿。承包方在承包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承包方不能自行拆除的,应当向发包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认识含糊以及合同内容、订立程序不规范。从本地实际反映的情况来看,广大农牧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知识了解的甚少,主要不能正确地分辨农村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合同该如何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和流转;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等。因此出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合同内容也不够完整这种现象。
二是农牧村人口迁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冲突。农村土地承包中“生不添,死不去”的乡规村约在大部分村落中沿袭,它在一定时期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发生了冲突,产生了矛盾。表现较为突出的是部分农牧村人口移居国外(主要是移居哈萨克斯坦),而土地承包权亦在流转。部分移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连同房屋等私有财产一同出租、转让。由于缺乏及时的引导和管理,受让方盲目承包,一次性缴纳了土地或草场承包费用,而结果由于承包主体不合法,而丧失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又一时无法得到法律救助。笔者以为,这不仅给当事者造成经济负担,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侵害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应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是土地贫瘠与现实人民群众利益分配之间的矛盾。从目前我县各乡、村土地分布情况来看,总体属丘陵地带,呈现出北高波、南低洼;下潮涝、西沙大;好地少,贫地多;耕地少,荒山、荒丘、荒滩多地域特点。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是:集体经济底子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差,老百姓有一年种、三年荒,轮耕、弃耕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投入大、收益少,遇有风沙、旱涝,收入无保障,经济效益差。所以,也就导致这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三荒”土地重视程度不够,土地、草场承包走形式也不足为奇。这在集体经济落后的乡、村表现得最为突出。可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三农”优惠系列政策的逐步兑现,农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农民种粮和发展家庭经济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也就自然出现了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户与承包方之间发生了利益上的矛盾。在法院受理这些案件和接待群众来访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与承包方之间的冲突。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行使,土地承包非法流转等情况产生的矛盾纠纷。另一种情况表现为承包方与乡、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农牧民所承包土地、草场面积与实际占有面积有较大的悬殊,承包程序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土地、草场面积不均衡、承包程序不透明,对此农牧民意见很大。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特点都在于土地、草场荒芜时间长,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且承包期限较长,承包费用低,土地、草场的“荒头”大等。承包方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经过对“三荒”土地的改造,享受各方优惠政策后,在明显取得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及时地同承包方做好双方利益的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顾承包合同是否期满,抢占抢种承包过的土地;或新一届乡、村民委员会对前任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承包土地合同内容没有很好履行或根本不履行,对承包过的土地进行再分配或第二次承包。这两种情况都明显地表现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衡,不仅损害了承包方的经济利益,挫伤了承包方的积极性。而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由于目前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乡、村两级职能部门对以上两种现象认识上不到位,管理上存在漏洞,同时没有严格按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了农牧村土地、草场纠纷案件上升的,甚至有的农牧民为此长期上访,这是当前农村土地、草场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2004至2007年,哈巴河县法院共接待处理此类案件57件,其中正式立案的有24件,调解处理11件,判决处理10件,撤诉1件,驳回起诉2件,协调处理33件。2008年1—4月份共接待咨询和正式立案的近40余件,其中正式立案的只有6件,调解处理4件,其他2件正在审理之中,其余的30余件仍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四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错误行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原则。但从产生纠纷的起因上分析,由于承包方错误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出现的问题最多。主要表现形式:第一,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明而不晰。儿子娶妻生子,另立了门户,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权利不明,原本是一家人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不同意见,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又不及时加以调整,使原本是一家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土地、草场在转包、出租、转让等流转过程中有存在诸多问题,如同一块土地或草场老子转包一次、儿子转包一次。第二,由于缺乏监管,土地、草场流转现象混乱。土地、草场在转包过程中为部分好吃懒做的村民提供了可乘之机,对自己承包的土地采取“一女二嫁”,一块地分别先后转包给二人或二人以上。此种现象已占到土地来访案件数的近四分之一。第三,“三荒”土地自主开垦经营存在问题突出。由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牧民自主开垦经营的“三荒”土地缺少管理,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发包或确权,所以“三荒”土地在流转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最为突出,主要是现行两级政府对“三荒”土地的行政管理措施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相比滞后,法律的调整可能带来利益的更大冲突,不利于农牧村团结稳定。据不完全统计,河西部分农牧村此种情况占到全部自然村的五分之二,潜在的问题非常多,对此农牧民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乡、村两级政府也拿不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好办法,在法律的救济措施不济的情况下,发生矛盾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借助当地乡、村两级行政部门和当前相关的土地政策加以调整。

土地承包权纠纷,土地仲裁以后,进入法院判决应该怎么处理?
答:(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重复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进一步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一、一地二包的含义 “一地二包”, 就是发包人将同一片土地先后发包给两个不同的承包人。土地重复发包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涉及两份合同,即原...

无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纠纷
答: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承包法 》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 办事 ,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程序
答: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作为工资报酬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登记。5.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工本费及相关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法律客观:土地纠...

土地界线纠纷如何处理
答:土地界线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非法买卖土地具体行为表现:1、以租代征。通过“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所谓“以租代征”,即...

土地承包协议合同5篇
答: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答:承包土地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通过协商解决;2、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3、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答:收集证据: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这可能包括合同文件、书面通信、土地使用记录、支付凭证、土地调查报告等。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