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路段三轮车和摩托车相撞 当时没有报警 过错方受伤 现在讨要补偿怎么破? 交通法中关于摩托车的问题

作者&投稿:暴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未报案,之后可以报案,如果无法查明事故事实存在,那么交警部门只会书面告知当事人情况;如果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存在,但是无法查清事实和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判断,那么交警部门只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由于事故发生距离要求索赔时已半年有余,对方所受的伤是否源于当时事故造成的,这需要重点核实,如果对方有病历延续治疗证实或者鉴定推定证实,那么一旦诉至法院,将会按事故发生时造成的伤情进行处理,根据事故证明,那么你这方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如有超过部分,一般会按五五分摊。 但是如果对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事故发生时的伤情,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法院支持赔偿的可能性就偏低。

没懂您是过错方还是无责方。
交通事故当时没报案,过后是可以报案的。不过要看事发路段是否有摄像头或目击证人,能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那就不用赔偿,协商无果,只能报警,重新取证。这样最稳妥,否则,这钱要起来没完没了,无底洞填不满。

不能补偿

摩托车交通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