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观点 如何理解“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

作者&投稿:向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规则的垄断才是真正的垄断
垄断的表象是市场占有率的垄断,要想实现市场的垄断,必须有技术的垄断,但要真正实现技术的垄断,必须有技术标准的垄断,即知识产权的垄断,否则受制于人是在所难免的。标准的垄断在工业经济社会虽然很难,但最优秀的那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做到的。要长期垄断标准的前提条件是要垄断人才,只有人才的垄断才是最可怕的垄断。就好比徐庶进曹营,虽然一言不发,但至少保证了敌方没有了徐庶这一智囊。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努力网络了大批世界顶尖级的人才。对人才的垄断本质上是对知识的垄断。因而我们可以把超一流企业叫做“知识垄断”型企业。
但无论如何,任何垄断总是不会永久持续下去的。因为人才或知识总归不是哪一个国家能够绝对垄断起来的,一个企业就更不可能了,因而知识垄断被打破的机会总会到来。同时,当“知识非垄断”比知识垄断带来的利益更大时,这种机会就更会增加了。比如,Linux操作系统的迅速壮大就意味着计算机业界打破微软垄断的一种新机会的到来。
Linux操作系统首先是一种游戏规则的创新。Linux属于开放源码软件(OpenSourceSoftware,OSS),是指使用者可以自由(并不是免费,但比免费更重要)使用、自由散布、免费取得源码并自由改作的一类计算机软件。Linux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完全相反的,属于普遍公众许可(GeneralPublicLicense,GPL),也叫Copyleft(中文译名多为著佐权),这和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正好相反。GPL规定,对Linux核心的任何改进,其源码都必须公开,并要求改作后的作品必须以同等的授权方式发布而回馈到Linux群体。正是这种规则的创新,才形成了对微软视窗(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的根本挑战。Internet和基于Internet的Linux的出现,可能标志着知识经济社会在知识产权上全新规则的诞生。是封闭转向开放,权利转向义务的里程碑。但这依然表示着标准或规则的巨大威力。
其实,聪明的企业家在有意无意地运用着规则和标准的力量。经常在报刊上看到某优秀企业不要国家一分钱,只要“政策”,就实现了超速发展的经验介绍,一直没弄清记者们为什么这么说,仔细一想才明白,原来记者们一般并不把政策看作多么重要的东西。其实,那些要来“政策”的企业家们明白,政策是比资金更重要的经营资源。因为政策就是规则,就是标准。
竞争已在全球各地被视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是市场经济之神。反垄断和维护竞争因而成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各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长期以来,垄断者只要被确认,便逃不过被绳之以法的命运。然而,以信息技术革命为特征的新经济的出现,出乎意料地向判断“谁是垄断者”这个问题提出了挑战。
一个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和它的高定价一直被认为是判断其垄断地位的直接经济依据。一个或少数几个公司占有市场的份额越高,这个市场的垄断性就越高,竞争性就越低;一个公司越是能高定价,越表明它是一家垄断企业。这些关系写进了基本经济学教科书,成了人们判断“谁是垄断者”的基本标准。
1999年起,微软公司卷入了与美国司法部的垄断官司。美国司法部官员认为,微软捆绑销售视窗软件和网络浏览软件,排挤了竞争对手,并在视窗软件市场中占据了几乎百分之百的份额,毫无疑问成了一个垄断者。比尔·盖茨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它的行为只是众多市场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并给消费者带来了净福利的不断增加。在法庭争辩中,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知名经济学者、产业组织理论专家RichardSchmalensee出庭作证,他的证词现在成了新经济背景下微观经济学将要发展的一个信号。
Schmalensee的一个重要论点是,如果说微软实施了其垄断力量,视窗98(Windows98)的销售价格可定在高达2000美元一件的水平上,但事实上微软的定价远在这之下。这就是说,一个拥有垄断实力的厂商没有实施其垄断力量,因而至少从经济学上说不能将之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厂商。
为什么微软不按其市场实力实行垄断定价呢?Schmalensee回答说,这正是新经济中竞争行为的一个特点。软件产品供给的一个特点是,除了有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成本外,其边际成本往往是低的,即多生产一件拷贝的成本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不过,这一点本身并不表明定价是否为垄断定价,因为只要厂商按照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边际收益曲线的定价原则,不管是否由于较低的边际成本而使这个交点出现在一个较低的价格水平上,该厂商都可以被视为在实行垄断定价。在Schmalensee看来,软件业现在成了熊彼特式产业的一个典型代表。所谓“熊彼特式产业”,不再仅仅指一个产业中的企业通过相互杀价展开竞争,更重要地是指一个产业中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通过不停的创新和发明来摧毁旧的产品和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微软公司正是这种竞争性企业中的一个。它将产品价格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力图在短期内大面积占领市场,同时,又将大量资源投入到新产品开发中,不断更新自己的成熟产品,并正是通过这种不停的创新活动来阻止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进入。
从经济分析的观点看,微软所在的信息产业表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低边际成本及其所伴随的高市场份额–高市场份额恰恰与传统的垄断定义相吻合,但低边际成本是新现象,二是由对付潜在竞争所驱动的大量创新活动,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并未由于一家公司的高市场份额而受到不利影响。
概括Schmalensee的观点。(1)检测垄断的传统方法(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程度)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业不仅有固定成本,而且其边际成本是极低的,同时规模和系统经济效应会使产业利润向少数优胜企业转移和集中;(2)需要重新认识划分市场的边界,因为信息产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不是不断增加或改变现有软件产品的特色和功能(featuresandfunctionality),因此难以轻易断定“捆绑”销售的指责;(3)需要重新认识掠夺性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
围绕微软公司的诉讼将是漫长的。看来这场官司已经带来了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副产品,这就是关于垄断的新经济思考。
1、反垄断并不反对规模经济
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搞垄断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都是大企业,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的法律。只要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垄断的官司。有些人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不成熟,其主要理由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没有反垄断的土壤;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需要大力发展大企业和规模经济,在这个时候通过反垄断法,会妨碍发展经济。特别是微软垄断案发生后,有人认为就是因为微软规模大了,才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抵制,反垄断法是大企业的“天敌”。这些都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解。就微软公司垄断案而言,美国政府打算分解该公司的原因不是微软公司太大了,而是因为其滥用这种太大了的地位,通过不正当方式维持其太大了的经济地位。换言之,规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对或者分解微软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软公司滥用其垄断地位实施捆绑销售等行为的结果。
其实,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不禁止垄断地位,即由于技术先进、管理效率高以及产品质量好等原因产生的规模扩大。由于自然垄断、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垄断,都是受法律保护或者鼓励的垄断。法律不能也不应该惩罚竞争中的优胜者。
目前各国反垄断立法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规定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对于垄断地位本身不作任何干预,仅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且,即使发生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只是禁止和制裁其行为本身,而不分拆垄断企业,甚至在不正当获取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时下欧盟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二是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而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垄断地位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形,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基础。美国几乎是惟一采取这种立法态度的国家。
也有个别国家对垄断地位本身是禁止的,即不管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的,其垄断地位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也即只要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较大经济规模,不管是否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日本及东欧个别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但是,日本禁止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付诸实施。
无论采取哪一种立法态度的国家,其反垄断法都没有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法所维持的生机勃勃的竞争机制倒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反垄断的目的是啥~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取决于所在国的经济政策,产业结构安排及其他国情要素,因此,对中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研究要作到立足于中国国情,与中国的经济政策和目标相结合。当然,可以选,也应该选与中国国情有相似之处的国际经验为参考。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切反垄断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之确立对于反垄断立法工作来说具有纲举目张的效果。若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非常的清楚,中国的反垄断法也许就不会“千呼万唤总不出”了。另外,反垄断立法重要,但建立能够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实际上更为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是必须借助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机构,反垄断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同时,这样一个机构的设置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执法机构的设置旨在追求立法目的的实现,有什么样的任务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主体去完成,即使命决定身份。若是不从这方面考虑执法机构的设置,这个执法机构即便诞生必也是先天不足或失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同执法机构是分不开的。
一、 中西反垄断立法目的比较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用以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在维护各自的市场秩序的经济法律体系中都居于基础性地位,被高度重视;美国是实行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是颁布反垄断法规制市场行为最早的国家,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反垄断法被公认为重要的经济法的部门法,被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因而反垄断法的许多规则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上具有普适性。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毕竟实行不同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有不同的。
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且较为发达的国家,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基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即市场调节经济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天生存在的垄断、限制竞争等。一方面,垄断本身妨碍市场的自由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追求垄断利润又是资本主义必不可少的对内对外的剥削目标。因而,垄断资产阶级必然要在垄断与市场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任务,这便是资本主义竞争法的本质与任务所在。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将法律与国家利益结合得相当紧密,在反垄断立法和判例确立与援引及解释行为中具有两面性。面对国内市场秩序,一般严格地扬起反垄断法大旗,对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尽管有时难免侵害了个别垄断资产阶级集团的利益,但为了确保市场竞争秩序和兼顾各类相关竞争主体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说是到位的。但是,在以西方国家倡导的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他们却要求其他国家市场开放,同时在国内奉行贸易保护主义。对于国际竞争而言,西方垄断资产阶级并不坚持社会整体利益与实质上的平等竞争的经济法理念,而是推行并强调形式上的公平竞争(实质上坚持以民商法规范为主导的法律秩序),并在实践中通过组建跨国公司和拥有雄厚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与发展中国家的弱势群体在所谓的公平竞争原则下进行交易。因此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应对国内外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其运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两面性,协调和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方面实际上恰到好处。
相反地,中国竞争法的起源与任务不象西方国家,后者是从自由竞争发展到极端出现了垄断,垄断进而威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常运行及一系列外部条件的刺激下,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则是被迫采取的防治措施。比较而言,中国的竞争法是在不断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步展开的,尤其是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打破国家垄断,�且在现实中存在大量非法的行政垄断局面的情况下,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既要克服行政垄断,又要规制正在日益凸现的经济垄断,与此同时,由于发达国家在推行反垄断法上体现的两面性,势必将给日益开放的中国市场带来垄断威胁,我们不得不利用自身的反垄断法体系实现防御外来垄断的目的。应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同时兼顾市场与计划调节,保证两种调节手段充分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这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真正目的所在。
二、 中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之分析
探索和确立中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必须立足於反垄断法从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性质并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进行厘定。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与参与,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机制,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回应,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性的政策性特征。中国在90年代初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集团化与专业化程度低,普遍认为中国自然不完全具备出台反垄断法的条件,如果对企业规模的过分限制,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而将反垄断立法暂时搁置并一直作为制约反垄断法出台的重要因素。实际这种考虑,人们潜意识里忽视了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目标。尽管反垄断法偏重于保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基于优化结构、扩大规模经济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考虑,竞争法的效率原则相对公平原则而言则被优先关注,但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垄断现象的存在而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规模经济追求的是经济效率,但企业的优化规模应是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而不应是在政府的强制干预下被动地兼并、联合和扩张,规模经济应被认为是竞争力作用之结果,而非形成竞争力之原因。因此,根据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政策目标,我们应当保护合法的规模经济,同时反垄断法又要严格地规制日益凸现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中国当前一些企业通过联合或者行政手段组建企业集团,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已出现;外资企业的非法并购和垄断国内市场已开始冒现;企业走向联合限制竞争的现象已不鲜见)。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理念普遍是建立在“有效竞争理论”的逻辑之上①,如果没有有效竞争,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效率极可能为垄断之弊端所抵销,不言而喻,实现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目标与推行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有效竞争是不可分开的。上述正反两方面情况向我们昭示,从立法层面而言,中国反垄断法所体现的竞争政策目标应是现实的,其所追求的是具有一定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兼容即有效竞争。
三、 立法目的对执法机构的影响
1.反垄断执法的指导原则。竞争政策目标的确立不仅反映反垄断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可以推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具体指导原则。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可以利用政策目标指南,根据经济发展情势,确立实际适用反垄断法的重心,从而将全面规制垄断的严厉和实际适用时的宽济结合起来,而不会发生影响规模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制约。如内容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美国被执行力度就比在日、韩等国要严厉得多;而在美国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不一样,美国在五、六十年代,风行保护中小企业的意识和政策,反垄断法的执行非常严格,但在七、八十年代才逐渐放弃了对垄断状态的规制而转向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因为追求企业的规模效率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竞争效率之所在,尤其从70年代末以来,一些提倡“法律与经济”运动的学者们就反垄断法的目的提出了一个不同的观点。与传统观点不同,他们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比较窄的,仅仅应当参考经济理论。这种观点的片面性暂且不论②,不过它的提出至少可以旁证出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已由“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转向“准结构主义”,主要规制滥用优势的垄断行为。因此,鉴於中国普遍存在企业市场规模偏下,中国立法应当淡化对垄断状态的规制,转向主要对垄断行为的规制,鼓励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美欧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给中国的启示。《谢尔曼法》从颁布以来,美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基本框架从未发生显著的改变。1914年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但法院仍然是最终的裁决者。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仍然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与竞争及反垄断相关的特殊的程序法。司法部仍然是重要的执法机构。不过这一套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反垄断法本身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化发生在法院的一般调查程序上。最重要的变化是40年代以来扩大了对当事人的调查权,原则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提供那些涉及到被法院采纳为证据的事实的信息。这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同的。通常国家只有法院才能要求提供信息,并且这种信息必须有可能是法院要采纳的证据才可以。这种差别应该说对于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是有比较大意义的,因为它往往会得到在通常国家所不能得到却对裁决有重大意义的大量信息。同时,这也影响了法官判断事实的方式,减少和避免了在认定法律事实上的机械和片面。不过,这也往往会使诉讼费用变的更为高昂,程序更为复杂。美国的经验对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是有其独特价值的。美国法院是从许多角度看待复杂的问题,因此研究美国的判例及其原理可以领悟许多特殊问题及其理论的发展方向,毕竟美国反垄断法的历史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长,而且经过了反复的实践,一些无效的制度已经被抛弃,从而产生了一些值得其他国家移植的先进制度和执法途径。当中国法院及执法人员把来自美国的原理运用于实际时,美国的判例法就具有特殊的价值。近年来美国关于“法律与经济”的学术研究详细分析了特定的协议及行为对经济的影响,这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实际执行是具有很大价值的。但是如本文第一部分论及美国反垄断立法时的国情③,特别是立法的目的与中国相差甚大,因此在执法机构的借鉴上美国的经验对中国来说作用也是有限的。
欧洲确立的立法目的和美国不同,笔者认为在执法机构定位上对中国反垄断法是具有直接借鉴的意义的,析之如下:
首先,中国和欧洲反垄断法的目的都具有多元性。欧洲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广泛的目的,而且在同一个时期包含好几个目的。而中国未来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一定也会被期以承担多个任务。从这点看,欧洲的经验比近年来美国的经验更符合中国的国情些。④
其次,中国和欧洲在具体的反垄断法目的上有着相似性。以维护统一市场这个主要立法目的为例,在目前中国维护统一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消除行政性垄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行政行为对市场主体自由决策的干预是严重违背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之目标的。在欧洲,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思想实际上常常成为发展其反垄断立法的动力。反垄断法被用于制止单一大企业后企业集团对市场的扭曲,尤其当这些企业得到了政策援助后政策保护时,这个目的和中国反垄断法希望改变中国现存的严重的地区性行政垄断的现象是基本一致的。其他如反垄断法在争取广大群众对市场活动的支持即反垄断法之公共目的及通过反垄断的执行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对于中国和欧洲都是性质同一的。在此不再冗述。
第三,中国和欧洲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出发点是非常相似的。欧洲设置行政控制机构。在欧洲,发展反垄断法的力量往往是拥有较高职位或者有着广泛政治权力的行政官员,他们同时有着广泛的管理经济的权力。因此,在建立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时,就产生依赖行政机构的强烈愿望。行政领导们提供了重要的(也许是比不可少的)政治支持。这种行政控制模式还具有其他的优点,它能通过较低的成本和精力来实施法律,因为这样的执行机构设置可以使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较之他们以前的工作类型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他们可以方便快捷的担负起新的使命。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背景与欧洲是相似的:行政机关对经济发展有广泛的影响力。因此,想通过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美国模式以彻底和及时的消除行政管制在政治上可能难度是比较大的。由于中国的行政机构有权威,有地位,行政机关在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可以想象,当某个机构的设置与其利益冲突的话,它就回产生出反面的力量出来,而这种力量往往是巨大的。
第四,中国和欧洲的法律文化基础的相似性决定了欧洲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中国的法律文化可以很大程度的体现在对成文法的解释上。法律条文加上行政的、政策的以及司法的的解释就构成了法律运作的框架。在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中,通常也是如此。尽管一些欧洲国家司法和法理上的解释比中国发挥的作用要大,但是一成文法为中心和由此引出的教育、理念及机构设置,仍然代表了欧洲基本的法律运作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认定中国和欧洲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所依托生存的法律环境是相似的,这也肯定会影响到它们主体上的相似程度。
四、 结语
中国的反垄断走过了一条漫长的道路。从80年代后期,国家就酝酿将反垄断法作为一项法律来颁布,但是10多年过去了,反垄断法还迟迟未出台。市场是无情的,生长在温室里的垄断行业的企业终将面对市场无情的竞争,面对WTO后大批涌入国门的“狼”,如何与“狼”共舞,是我们每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难题。因此,反垄断已成为垄断行业以及政府所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根据这样的立法目的,中国反垄断法应当创设一个的专门执法机构。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裁决权,不仅可以制定国家的竞争政策,也有权参与制定其他方面的产业政策或经济政策。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履行其反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经济活力的职责,就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应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应是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执法机关。

《反垄断法》正式执行前夕,各大媒体对该法的关注情绪也是极为高涨,以人民网为代表的网站更是请到了许多反垄断法专家在线进行答问等。其实不管是反垄断法学者,商务部等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是人大的立法代表,在接受访问时,都有经常提到的一点,就是我们的《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对于这一个观点的理解,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这里的“垄断状态”其实应该指的是“已经存在的垄断状态本身”,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自身技术优势形成的到目前为止的垄断地位,最大的例子当然就是微软。比尔盖茨依靠自己无与伦比的技术天赋和商业头脑将微软打造成了一个在市场上可以占到80%份额的绝对垄断企;第二种是通过基础设施网形成的垄断状态,例如电信业,水电气等企业由于拥有自己的基础设施网而很难由其它企业与其竞争的行业;第三种就是通过法律或者国家行政规定形成的垄断状态,比如国家对一些重要行业的控制而导致该行业企业处于一个垄断的地位。
(2)如果理解“不反垄断状态”。很多人把不反垄断状态看成是维护国有大型企业的借口,其实也是由于对“不反垄断状态”有一定误解。“不反垄断状态”更准确的意思应该是不直接破坏现有的垄断状态或者不直接对企业进行分拆。在反垄断法长期以来的实践中,都比较反对对企业现有垄断地位直接进行分拆。象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分拆案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因为对现有垄断状态的直接破坏有个最大的弊端就是损害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安全感。本身从经济学上来说,企业的目标当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有的企业因为拥有突出的技术而取得大的利润,又因为规模效应产生更大的收益,它能以更低廉的价格给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最后使自己处于一个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这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如果我们直接对现有的垄断状态直接进行破坏,进行分拆,这无疑会大大打击创新的积极性和企业经营的进取性。我们不直接进行分拆,但我们可以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来维护市场上的有效竞争。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来达到限制企业增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努力。
(3)我们“不反垄断状态”,但我们认为“垄断状态”本身是对市场有害的,所以我们会对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更严厉的监控,为其设定更高的守则标准;所以我们要尽一切可能地防止垄断状态的出现。“防止垄断状态的出现”是整个《反垄断法》的一个关键词组,对于企业已拥有的市场地位我们不能直接削弱或者掠夺。但我们可以通过让它停止损害竞争行为,停止敌意收购,停止滥用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罚款的方式达到维护市场竞争的目的。
(4)“垄断行为”才是真正的万恶之源。企业之间签定垄断协议,划分市场销售范围,或者约定产品售价等,直接伤害的就是整个市场的竞争,让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而垄断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定高价销售产品,或者通过掠夺性的低价销售逼迫竞争对手退出市场,设置高门槛甚至直接关闭市场进入的可能,这些都是最直接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垄断状态”只是一个间接因素,一个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它有足够的权力和可能去破坏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这只是一种可能。如果它慑于反垄断法的威力,或者自己选择不去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而进行正常的竞争经营行为,努力地进行创新,靠低廉高质的服务来获取消费者的心,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

题目:谈谈你对垄断的认识?
答: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比较垄断优势论和边际产业扩张论的基本观点
答:垄断优势理论突破了传统国际资本流动理论的束缚,指出对外直接投资是以不完全竞争为前提的,是一种企业寡头垄断和市场集中相联系的现象。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垄断优势理论奠定了当代跨国公司与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基础,并对以后的各种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垄断优势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它缺乏普遍意义,由于...

如何评价垄断组织?试提炼出一个观点或多个观点进行论证
答:垄断组织的评价有以下几点:1.垄断组织的出现,事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客观上一定程度促进了生产的发展。2.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3.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成为垄断组织利益的代表着。4.促进各资本主义国家加紧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提炼观点并论证: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形式.垄断利润主要是通过垄断...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因而垄断消灭了竞争。
答:【答案】:此观点错误。垄断从自由竞争中形成,是作为自由竞争的对立面产生的,但垄断并不能消除竞争,反而使竞争变得更加复杂和剧烈。首先,垄断没有消除竞争产生的条件。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垄断的形成不仅没有改变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且还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不可能消除竞争。其次,垄...

如何辩证地理解垄断现象
答:垄断(Monopoly),或称卖方垄断、独卖、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与买方垄断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能够借由在法律上独享的特权、对供应来源的控制、或是企业间的联手或协力行为来达成。中文名 垄...

强迫性垄断观点
答:这种观点通常由那些支持自由市场经济的学者提出,他们常常反对反托拉斯法。然而,商业伦理学家对此持不同见解,他们认为自由市场也有可能产生此类垄断现象。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在创造强迫性垄断中扮演了角色,尤其是当政府垄断电力、水力和电信等行业时,会禁止非政府企业和特许企业的竞争,并严格控制价格。...

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反垄断?
答: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经济垄断,只要它对市场公平性不构成威胁,各国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

如何反驳垄断造成资源浪费的观点?
答:垄断的话,我觉得有些时候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但是大部分时间反而不会浪费,我觉得无须展无序的发展才会造成浪费

消费者对垄断性竞争的观点。急~~~
答:首先,垄断性竞争市场缺乏应有的市场体制下的良好的市场竞争性。对于国家、社会而言,激烈市场竞争促进创新,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毕竟,在激烈的竞争下,想要在群雄中脱颖而出,创新就是一个重分量之所在。再有,科技上的创新给消费者带来的益处比比皆是:90年代砖头大小的“大哥大”是万元户的象征,但是...

垄断价格是谁提出来的,也就是垄断价格的出处
答:概括地讲,古典经济学家有关垄断的观点有三:其一,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例如,欧文·费雪(Fisher, 1923)就把垄断简单地定义为“竞争的缺乏”。其二,厂商数量多,竞争因素就多;厂商数量少,垄断因素就多。例如,库尔诺(1838)就曾从完全垄断市场开始分析,逐渐增加生产者(卖者),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