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下班时叫员工打开自己的包包要求查看,是否侵权? 公司下班后要求检查员工的背包,是否违反劳动保护法?

作者&投稿:郟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当然是侵权行为。 你可以告你公司的。 下面是有关案例。 每到下班时间,百利道百货大楼员工通道内的扩音器里就会反复播放这样的话语:“请主动将包打开,以配合安保工作。”观看通道墙壁上的“员工须知”,上面醒目地写着“员工离开商场时要主动打开书包接受检查”等字样。员工们陆续打卡后走到大门口时,大多会将自己的书包打开。站在旁边的保安员向包内看一下,员工就可以通过了。而对一些带着大书包且没有主动打开的员工,保安人员则会将其拦住,让员工将书包打开,检查一番后才会放行。 日前,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几名大楼员工说,对于公司这样的决定,他们实在是不能够理解和接受。前一段时间,公司也曾经要求员工下班时打开书包接受检查,但在多数员工的强烈反对下,只实施了两天就结束了。谁知 12月 5日一早,一楼主管向大伙宣布,公司将再次实施下班查包的规定。如果员工不主动打开书包,楼层主管有权将包打开进行检查。员工们都说自己是出于无奈才接受这样的检查。 对于“查包”一事,百利道百货大楼的副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称,公司之所以制定查包的制度,主要是接到多名销售商的投诉,他们存在商场内的货物屡屡丢失。此前公司在执行这项规定时,就曾遭到很多员工的反对,甚至还发生了一些纠纷。针对这样的情况,公司领导层向中层领导宣布这项决定时,特别指出只是要求员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坚决不允许强行查包和保安员翻看员工书包的现象发生。估计是楼层领导在向员工传达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保安员在实际检查中也不应该拦截员工以及和员工的书包接触。该副总经理还表示,员工是否接受开包检查,完全是自愿的,公司不会因为员工不接受这样的检查就对员工进行处理或辞退他。至于“员工须知”上要求员工“主动打开自己的书包”等字样,他们会马上更改为“自愿打开”。 商家在员工下班时“查包”的行为百货大楼并不是第一家,该种事件也屡见不鲜,有的是“强行”,有的是“自愿”,那么员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商家是否就可以免责呢? ■查包“自愿”之说不能成立 周雅君律师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商场的“查包”行为,首先,他认为,这种行为是名为自愿实为强迫,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特别是售货员技术含量不高,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因此,在领导与员工之间,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广大员工之所以屈服于领导所谓自愿的“查包”要求,是因为他们不想失去这份得来不易的工作。在不“自愿”查包有可能失去工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违心地“自愿”,这种并非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明为自愿,实为强迫!其次,假设真的有人偷拿商品,那么,这种人不会超过全体员工的百分之一,否则,百货大楼恐怕早已被偷光了。而作为领导无法查处偷拿商品之人,说明其无能、不称职。同时上述事实也说明,百货大楼百分之九十九的员工是好人,是奉公守法的。“查包”是对这些人的侮辱!以领导之无能,不但不自责,反而侮辱百分之九十九的员工,在无能的同时又失德!其三,人的尊严至高无上,理应受到尊重。一个不尊重员工人格的人,绝对管理不好一个企业!一个侮辱员工人格的人,必然将企业带向破产。因为,人格侮辱在人们心中点燃的屈辱之火、愤怒之火,足以让任何一个企业毁灭!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 3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它包含对人的品德的尊重。“查包”行为所表达的是对员工品德的怀疑和践踏。因此,是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且人身权利 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买卖,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非依法不得限制和剥夺。所谓“自愿”之说不能成立。 另外,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民心所向。社会和谐首先必须做到劳、资关系和谐,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当今时代,调解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工会体制,使其独立并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已成当务之急! ■百货大楼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张永民律师认为,百货大楼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他说,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讲明其立法原则和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但百货大楼却以内部制度规定:下班时要检查职工的书包,这种规定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对员工搜查的非法要求,也是严重侵犯职工人格尊严的。检查员工的书包,实质上就是搜查的一种形式,而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只能经过法定程序并且由特定机关进行,因此百货大楼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 检查员工书包,还会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员工书包放什么属于个人的事情,也可能有不便他人知晓的隐私物品,那么强制查包就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另外,张律师也认为,百货大楼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的隶属、管理关系决定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目前的就业形势使得这种不平等性更加突出。这也导致了百货大楼员工接受查包是不自愿的,但却以“自愿”的形式表现出来。 ■公民携带的物品是人身体的延伸同样受法律保护 苏汪洋律师认为该规定存在违法性。同时他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制止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等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工会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者支持受害的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该超市规定,职工打开自身携带的物品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是违法行为。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公民携带的物品附属于人身权,是人身体的延伸,同样受法律保护。商场作为用人单位不具有我国某些司法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未经法律程序,也没有人大授权。自行规定其员工主动接受检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规定也会对其职工的心理及人身尊严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该行为不被制止,并被其他用人单位加以推广,将使我国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人身权得不到任何保障。 所以,该事件应予以禁止,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中央对全社会的要求。 ■百货大楼的“查包”行为并不违法 国占开律师对商场“查包”的行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决定了该单位的管理方式,超市或商场行业在自己的管理方式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单位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超市职工如何进行管理的专门规定。 首先,百货大楼的查包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我们每一个人参加工作都要接受一定的约束,服从该单位的管理,百货大楼的这种管理方式应该是很早之前就有了,职工到百货大楼参加工作时,应该知道获得这份工作要接受这样的管理方式,职工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更何况百货大楼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根据这种隶属关系在不违背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并不违法。 其次,百货大楼的管理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百货大楼采取这种管理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每天到下班时都要接受检查,都是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包内有隐私不愿被人知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比如:在上班时就将包进行寄存不带进工作场所等,既然明知道进行检查还带进工作场所,说明该包内已经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 再有,百货大楼的管理也没有侵犯员工的人格权。应该明确一点,百货大楼的检查没有推定某一个人是小偷,这种检查是针对不特定多人进行的,每一个相关人在下班时都要接受检查,不是怀疑某人或某些人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被检查者在接受检查时人格尊严没有受到贬低,谈不上对其人格权的侵犯。 不过,百货大楼的管理虽然并不违法,但其所采用的方式并不是现代企业的先进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这种管理方式也会逐渐消失。 ■商场“查包”行为严重侵权 代炤兴律师认为,商场对员工“查包”的行为,是一个不应当出现并且十分严重的问题。“但该种现象在众多商场和超市中其实并不少见,”代炤兴说,“查包”事件暴露和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商场严重的侵权问题,另一个是职工本身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或者无奈,但这两个问题又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的。 商场的侵权表现在商场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实施这种行为,因为对公民的搜查只有在公民涉嫌违法犯罪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才能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行使此项权力,商场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公民实施此种行为。其严重性则表现在:首先,这是对全部员工实施的广泛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格权利。其次,该行为的严重性还在于商场预先就把自己基于信任基础而聘用的员工全部假设为盗窃自己财物的小偷。它还不同于以往商场或超市搜查顾客的情况,因为其没有任何针对性。 还有一点可能也是引发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点,就是商场通过告示或者广播提示员工自动配合检查,是否可以说商场就没有侵权呢?其实,员工这种自愿是形式上的自愿,而不是发自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受到就业等众多因素影响而做出的无奈之举,所以员工这种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配合不能构成商场行为合法的理由。 ■“查包”是明显侵犯员工最基本人权的行为 杨仲凯律师说,企业与员工是密切相关的,在现今社会中有劳动关系的地方,就有企业和员工,然而由于企业的优势地位,经常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百货大楼对员工“查包”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事例之一。 百货大楼在下班时对员工进行“查包”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是严重侵害了员工的“人格权”。百货大楼要求“查包”,员工不同意还要强行查,这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员工可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明确规定员工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保护人权都非常重视,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侵犯员工最基本人权的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是对人权保护挑战,这种侵害是不会被法律允许的。同时,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聘用关系,但仅限于在双方劳务上,而在其他方面应该是相互尊重、互相平等的;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的不信任、不尊重。 当然,在“查包”甚至搜身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家对某些特种行业做出的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需要是可以进行搜查的。 另外,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约定可以对员工进行“查包”,在没有侵害员工的人身权利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因为,如果是双方自愿,就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只要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百货大楼对员工进行“查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百货大楼在没有事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突然对员工进行“查包”则是损害员工的人格权。综上所述,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诉讼或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用人单位在下班时叫员工打开自己的包包要求查看,是公司管理机制失当,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当劳动者依法维权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下班时叫员工打开自己的包包要求查看,是公司管理机制失当,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二、当劳动者依法维权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3、《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厦门某超市的的员工每天下班前都要强迫打开包检查这样是否算侵权?~

  很显然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确实违法了,但不是违法的劳动法,这是违法了宪法和民法中关于人身权利的规定。如果为了保住工作,又不想受到这种不公正待遇,我建议你秘密求助于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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