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与《印刷业管理条例》涉及了哪些制度

作者&投稿:哀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区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保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业务指导。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行署、市、县(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印刷企业的设立,实行“两证一照、先证后照”的审批制度。对未办理印制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批准手续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申请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制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学习和用于交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写和印制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广告宣传品的印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印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图表等,须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办理准印手续,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印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印制。

  七、国家标准信封的印制,应向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方可印制,并接受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八、印制宗教用品的,须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九、从事书报刊总发行和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报批,发给经营许可证;从事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邮政部门负责征订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十、出版单位、印刷和发行企业除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外,其经营活动还应受当地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依据出版管理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 )的内容。
答:《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下列选题中不得出版的是(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相面技法大全》含有迷信内容,不得出版。ABD三项属于重大选题,须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哪些
答:(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律师解读儿童绘本舔汗配图争议,此事涉及了哪些法律法规?
答:《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出版社所出版的内容不得含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惑违法犯罪、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儿童绘本出现问题的事情登上热搜,要知道绘本是孩子们每天都会看的东西,如果里面的内容存在误导行为,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重点是出版社的这种行为也是即违反法律法规。我们从网友晒...

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版书籍、报刊等读物的,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不得非法出版,那么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出版书籍等读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答: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一个作品都要经过出版社审核才能出版吗?
答:任何一个作品都要经过出版社审核才能出版的。包括组织、采录、收集、整理、纂修、审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图书发行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规定
答:依法设立的图书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图书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图书。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答:《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个人私自印书不做商用犯法吗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