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项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工程变更、资金支付条件、程序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府项目决策应当科学、民主、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第二章 决策与计划第四条 政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包括3年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已列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简单、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规模较小项目,如无特殊需要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编制3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从政府投资3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在每年8月份前将拟纳入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第六条 列入政府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

  列为新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以及经同级政府认可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项目。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级政府项目年度计划,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开工时间、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第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政府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第九条 政府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征地供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并根据情况征求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负责政府项目质量安全监督;

  (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项目的施工及合同的履行,负责项目监理的招标工作,申办项目的施工许可,负责建设过程有关管理工作;

  (七)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批复,负责安排、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审计监督。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投资建设环境保障等工作。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条 政府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

  区分不同项目,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属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属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属水利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属交通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开发区(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law51.com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第九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工程质量,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投资为主的水工程,以及跨县、区的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建各类水工程,对水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第七条 水工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水工程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第十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第十二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改变工程标准、规模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第十三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五日内予以批准。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十五条 依法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第十六条 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具备开工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批准开工。第十七条 水工程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管理。
  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落实到位。
  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接受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我们这是属于住建局全额事业编 谁能帮我...
答:一、单位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就是做甲方。负责修路或者建公益性公共建筑。2、有的地方这种单位还要负责融资,找投资人来投钱做政府工程,如BT或BOT。二、全额事业编:可以保持人员稳定,经验传承,减少腐败。三、发展前景:如果地方财力好,项目多,应该还好;如果地方财政吃紧,...

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它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答: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心的工作是不是油水很大
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心的工作油水不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为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市政府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事业编制待遇很好,试用期满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一级工程管理员年薪15万元,二级工程管理员年薪12万元,三级工程管理员年薪7万元 ...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答:国有资产、规划、国土房屋、建设、环保、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第五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建设项目管理部(业主代表处)工作职责】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答:建设项目管理部(业主代表处)是建设单位临时组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派出驻地机构,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及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现场全面管理,其具体职责是:一、加强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与地方各级政府联系,协设好工程所在地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答: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