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二人名字,丈夫去世,妻子可以将房屋变更为自己名字吗?

作者&投稿:茹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丈夫去世,如果没有留下准确的遗嘱并进行公证的话,那么妻子是不可以擅自将房屋变更为自己的。

相信房子是很多人一生中的一件大事,有了房子你就有一个温馨的家庭,能给自己遮风挡雨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房产证就是唯一能证明房子的归属所有权。

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一方去世,另一方如果想将房屋变更为自己,肯定是需要一定的前提具体的情况也是需要具体的分析。

如果生前没有立好相应的遗嘱公证的,不能擅自变更。

对于这一条首先要确定一点,就是房产证虽然登记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也是足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并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在丈夫突然离世的话,在生前没有立好相应的遗嘱并公证处进行公证的话,那么妻子是不可以擅自进行变更的。

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丈夫来说,他一方的老人子女,亲人等都享有继承的权利。如果一方的老人去世没有相应的子女,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就可以享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如果有老人那么一部分权利是要继承给父母。

如果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妻子如果想把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变更为自己的话,就需要出具老人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而且要进行公证处公证。所以手续还是很麻烦的。

当然,如果生前立好了相应的遗嘱,所有权是可以变更的。

所以在很多家庭当中遇到这种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做好一定的遗嘱工作,同时要进行公证处的公证,这样就会给后人免去很多繁杂的手续。

甚至如果在生前没有做好相应的遗嘱的话,说不定也会引起家人和亲戚之间的矛盾纠葛。

举一个我身边发生的一件事情。我的一位同事,由于自己的父母在车祸当中死亡,作为子女的他,也是依法享有继承房屋的权利。

但是当他拿着死亡证明到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时候,由于生前我同事的父母并没有立好相应的遗嘱。被告知无法顺利的进行过户的手续。需要生前父母亲戚老人之间共同出具了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生前父母亲戚老人之间共同出具了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我这位同事也是找遍了所有的亲戚,而且这些亲戚可能从小到大连面都没有见过一次。

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去找他们协商的话,肯定也会发生一定的金额,为什么呢?因为要从他们手中买下放弃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有些过分的亲戚还会提出一些更过分的要求。

不过好在在历经千辛万苦的沟通过程中。我的这位同事也顺利拿到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

所以从这一点小小的事情也可以看出,在房产一些大额继承的时候,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那么办理房产的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手续呢?

首先我们在面对房产过户的时候,要先到房产部门进行详细的询问,看看是否需要哪些特殊的证明。如果需要公证的话,还要和公证处提前预约时间,所有的继承人要带上身份证去公证处公证。

其次在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还要提供医院或者是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被继承者所遗产的财产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的证件。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房产时候,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有继承权,公证费用房产评估费用,还有房地产继承过户的税费和契税。

同时关于契税国家也是有明文的规定,如果购买家庭唯一的住房,面积在90平以下的,是按1%的税率来征收。超过90平米的,按1.5%来征收。

如果按照第二套房改善性的住房来算的话,90平米以下,按1%。90平米以上是按2%来进行契税征收。而且通过继承的方式来办理过户的话,这套房产是在短时间内不能进行二次销售,所以还是有很多的限制。

当然如果自己的子女是通过购买的方式来办理,过户的话是不售限制的,只要满了5年以上就可以进行二次销售,同时以购买的方式可以减少很多的税费。

从这一点来说,以购买的形式来办理过户的话,是一种很简便和快捷的方式。




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但是在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妻子是否可以将房屋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并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因为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丈夫名下的那一半房产份额就成为了丈夫的遗产。如果丈夫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那一半房产份额由妻子继承,那么其他的继承人无权对丈夫的遗产主张继承权,妻子可以根据遗嘱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但是,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在丈夫去世之后,对于丈夫名下的那一半房产份额,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故丈夫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生育子女,而且丈夫的父母也已经全部去世,那么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妻子一人,妻子可以依据继承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生育有子女,或者丈夫的父母尚未全部去世。那么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和丈夫的父母都是丈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丈夫名下的那一半房产份额,需要由丈夫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一般情况下是均等分配,妻子就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了

所以,如果丈夫生前有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给妻子,最好在生前立一个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份额以及其他遗产指定由妻子继承。如此,在丈夫去世之后,妻子就可以依法取得丈夫遗产的所有权,从而避免与其他继承人就遗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而且,丈夫的这份遗嘱,最好进行公证。



国家有明确的房产继承条例,丈夫去世后,妻子不能直接把房屋变更为自己名字。

从古到今,婚姻是两个人相爱而生的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洗礼”,婚姻确实有很大的变数;以前的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在一起生活,现在的婚姻则是捆绑了两个人的财产,结婚容易离婚难。

很多人都好奇,若婚姻关系中出现其中一方的离世,是否意味着伴侣就直接拥有所有的财产呢?甚至可以直接更改房产证上名字?

不能,国家有明确的继承权保障逝者的利益。

时代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很多骗财骗房的婚姻关系

婚姻是国内几千年文化的产物,从最初的男尊女卑,到现在的婚姻平等,都见证了婚姻发展的进步;细品现在的各种婚姻条例,这完善的法律体系却是从不同的婚姻故事中“积累”的,特别是在80年代附近,骗婚的行为让人心寒。

为了钱可以没有爱情,但不能没有逝者的财产。

在旧社会,婚姻是很神圣的存在,夫妻都会选择一辈子的爱人而过上平凡的生活;但随着开放文化的涌入,婚姻却在漫长的发展中“变了味道”!

特别在国内婚姻条例还没完善的曾经,社会上出现过各种的骗婚行为;在落后的农村中,总有很多年轻的女子嫁给年迈的老人,结婚不久后女子“坐拥”老人房子金钱而再改嫁,而老人的后代却一分也没有。

国家明确财产以及房产继续条例,保障了逝者的财产安全

曾经骗婚的行为真的很疯狂,这些“为了钱而嫁给爱情”的女子,几乎都是年轻的女护工为主;她们会选择一些行动不方便甚至超级老的老人,通过几年的感情“感情培养”而结婚。

对于她们来说,金钱是完全胜于爱情的,以至于老人死后她们就会急的离婚改嫁;有些女性会继续寻找“一下个目标骗钱”,而有些女性则会带着老人的遗产嫁个好人家。

婚姻体系的完善,让国人深刻意识到“骗婚”行为的严重;经历多次的法律问题修改后,财产继承条例的出现才让我们的个人财产得到了很大的保护,财产继续条例涉及的条文确实很多,而其中最大的“点”就是公平对待所有人的权力。

夫妻其中一方离世,若生前有关于房子分配的公证资料,妻子可直接更改名字

旧社会离婚或者婚姻失效时候,另一半是坐拥了所有的夫妻财产,以至于骗婚成为“一夜暴富”的首要选择;但现在,婚姻失效的时候,妻子却不能直接占据房子。

根据继承条例可知,若丈夫不幸离世后婚姻是失效的,而丈夫个人的财产以及房产则需要提供“证据”才能给予妻子;而这“证据”,是指向了丈夫生前所做过公证的遗嘱证明,国家继承条例只认可做过公证的遗嘱,而不是一份不明来历的文书。

丈夫离世手,若妻子能提供丈夫生前在公证处做过的遗嘱证明,文书上明确房子直接归属妻子的;那么妻子可以凭着这份遗嘱以及提供丈夫死亡证明等资料直接更改房子名字!因为该遗嘱是足够证明了丈夫生前的意识,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若丈夫生前没有做遗嘱公证,婚姻失效后,妻子决不能直接更改名字

我们远不知道意外和未来哪个先到来,若丈夫意外死亡无法提供遗嘱怎么办?

若丈夫生前并没有任何的公证遗嘱,那么妻子是绝对无法更改房产名字的,只能通过继承条例对丈夫的个人财产进行分配;继承条例明确跟死者有关系的家人都有分配权,而妻子只是妻子的分配人员之一。

举个例子,若丈夫和妻子婚后拥有2个孩子,而且丈夫的父母健在;那么丈夫所拥有的房产则需要按比例分配给妻子、2个孩子以及父母,若丈夫还有兄弟姐妹等等亲人的,都甚至要继续分配下去。

若妻子想拥有房产该怎么办?只能通过约定公证来处理。

跟死者有关继承关系人员都同意放弃后,妻子才可以拥有丈夫生前的房产,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而约定的条件,则需要家庭内部进行协商了,大多数会通过钱来进行沟通。

继承条例的出现,确实保护了个人财产所有,但同时也会增加了流程办理的麻烦。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和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大多普通人还是比较欠缺法律知识储备,所以很多人遇到一些事情后,就只能向别人或者在网上求助。那么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妻子可以将房屋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吗?这个的依据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情况就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

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都在房产证上,这就说明这房子是妻子和丈夫一人一半的,不是属于哪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丈夫去世后,主要是丈夫的那一半财产有争议。这种时候,是根据有无遗嘱来看待如何是否能够变更。

一、有遗嘱的情况

房子两人共同拥有,若是在丈夫去世前就已经立有遗嘱,将房子全权留给妻子,那么在丈夫去世后能够变更房屋为自己的名字。此时,遗嘱相当于直接指定丈夫那一半财产直接给你。

二、没有遗嘱的情况

若是没有遗嘱,这种情况下又要根据男方家庭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男方没有任何其他直系亲属

在继承关系中,妻子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当中,其他还有父母,子女。若是丈夫去世后,父母已经不健在,同时双方也没有孩子,那么,妻子可以直接将房产证名字更改为自己的,毕竟这是合法继承。这种情况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2、男方存在直系亲属

这种情况下,由于继承人比较多,一般容易产生纠纷。若是丈夫在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房子属于男方的部分就算作是遗产,在我国遗产继承规定中,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因此,再这样情况下,如果男方父母和孩子健在,或者其中任意一方健在,那么妻子就无权将房产变更为自己的名字。但是如果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妻子可以拿着相关证件和证明前去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

生活中,大家应该多多储备相关法律知识,对自己的财产分配也应该上点心,早早立好遗嘱,避免之后亲人产生纠纷,彼此间伤了和气。

小编之前就遇到过一起时间,男女双方辛苦了大半辈子买了房子,未来想着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一场车祸两个人没了,留下一个18岁的女孩子和一个几岁的男孩子。由于去得匆忙,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产生了纠纷。爷爷奶奶要争房产,认为女孩子迟早要嫁人,小男孩年龄小不知事,想把房子拿到自己门下,各种争吵,最后没有达成所愿,连孩子都不愿意照顾。两个孩子没有办法,只有与投靠外婆家。

所以,知法懂法用法很重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多阅读相关法律条文,特别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一些比较基础的规定,这样行事更加靠谱,更加让自己放心。大家觉得呢?或者有专业人士推荐相关易懂又有用的书籍吗?



01引言

夫妻一方去世,在世一方将去世方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一般情况下,与去世方兄弟姐妹没有关系,但也有例外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需要去世方兄弟姐妹签字的情况。

02案情回顾

二娃和翠花为夫妻并育有一子小明,婚后双方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二娃名下。二娃因意外事故去世,三年后翠花打算将房屋登记过户在自己名下,结果问题出现: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翠花提供的材料后,提出需要她去世丈夫的兄弟姐妹签字,要求其兄弟姐妹要么放弃继承该房屋的权利,要么把他们共同登记为房屋产权人。

二娃在家中排行老三,其兄弟姐妹共有4人,此时翠花非常疑惑,依据《继承法》(现已废止)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和孩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签字能够理解,二娃的母亲多年前就已去世,其父也于去年离世,二娃父母亦都离世,可为什么还要二娃的兄弟姐妹签字?

03案例解析

原因在于二娃在三年前意外去世时,其父亲仍在世,二娃父亲在世时,由于未对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出现。二娃去世后,翠花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享有房屋一半份额,针对二娃对房屋享有的另一半份额,应由二娃父亲、翠花和小明共同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份额。二娃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但在二娃父亲去世前,翠花仍未对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导致了二娃的兄弟姐妹对其父应继承的三分之一份额发生再次发生继承即转继承。因此,虽然二娃兄弟姐妹仅能继承房屋中很少的份额,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屋产权变更,就需要二娃兄弟姐妹的表态,否则,无法实现产权变更。

依据上述事实,如果二娃兄弟姐妹不配合翠花变更过户,就导致翠花无法实现产权变更,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进行产权分割并作价补偿,无疑增加了翠花的时间和支出成本。

04法务建议

在上述房屋产权环境下,若发生配偶一方去世,现依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产生更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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