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支出未取得发票违反什么规定 没有发票的采购货物销售以后财务上是否可以确认成本?

作者&投稿:包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

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后果很严重:
(一)、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规定等同于处罚,而且是很严厉的处罚。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老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二:
1、36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三:
1、原36条改为35条,取消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表述,但增加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表述,实质性内容没有改变。
2、原39条改为了41条,内容没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新39条(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老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发票管理办法在未取得发票的处罚上,首先,从处罚条款数量上增加了一条,由2条增加到3条;其次,在处罚额度上,由原办法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到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尽管上面对未取得发票有很严厉的制裁,而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关于购买方必须取得发票义务的要求。
二、税务部门的两难选择
对未取得发票的行为实行重罚(而且是双重的重罚),说起来很不近人情。但是,税务部门有税务部门的不得已。如果对未取得发票的行为不处罚或仅仅是象征性地处罚,那么,很多纳税人会选择与销售方串通不开发票,不缴税。(这其实是以票控税的后遗症。)
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这一项在实务中还有争议,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执行宽严也有所不同,所以,不准税前列支且不讨论。单就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而言,税务部门也会选择从严从重处罚。以老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和39条来说,如果纳税人发票很规范,只有少量的、很小金额的费用支出没有取得发票,那么税务部门会选择处罚10000元罚款。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发票金额很大,处罚10000元对纳税人是不足以造成震慑作用的,这时税务部门肯定选择对方未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三、未取得发票一定是纳税人的主观选择吗?
按照税务部门的逻辑,如果对纳税人未取得发票不重罚,纳税人就会选择向对方压价而不索取发票,所以,对纳税人未取得发票一定要重罚。但是,反过来,对纳税人重罚,纳税人就一定可以取得发票吗?未必吧!“请开一张发票!”“对不起,没有发票,只有收据!”“发票刚好用完了,过两天再来拿吧!”作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好象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比较普遍的、性质不是很恶劣的一般情况,这种情形,开票方只是用拖延的方式变相拒开发票。而有很多因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不提供发票,纳税人拒绝付款而对簿公堂的情形,你能说纳税人不索取发票,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税务部门以票控税,十分强调纳税人可以索取发票的权利和应该无条件地向对方索取发票的义务。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要重罚。然而,当纳税人因为对方不提供发票而与对方发生意见分歧而诉诸法律的时候,人民法院对买方采取拒绝付款索取发票的主张却是不予支持的。其理由是:在买卖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付款构成相应对价的是向付款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同时,付款方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有违一般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因为发票作为一种直接债权凭证,在一般交易习惯当中,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因此,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我们不能说法院的理由没道理。事实上,法院也认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在给付货款后,如原告不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先付款,如果买方付款后,卖方拒绝提供发票的,卖方再起诉或向税务部门投诉。
众所周知,卖方不提供发票,买方拒绝付款肯定是最简捷有效的办法,至于付款后向税务部门投诉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向法院起诉诉讼成本有多高,胜诉后是否能执行都是有很大不确定因素的。
四、未取得发票应增加报告免责条款
如果销售方拒开发票,税务部门处罚购买方未取得发票,有道理吗?没道理!
如果销售方拒开发票,购买方向税务部门投诉或者说举报,税务部门不去处罚销售方,反过来还处罚投诉方未取得发票,有道理吗?更没道理!!
还有一个问题,当税务部门觉得处以10000元罚款对纳税人处罚力度还不够的话,一般会选择处以对方未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有道理吗?超级没道理!!!
这里有一个对方未缴少缴税款确认的问题。按照税务部门以票控税的逻辑,如果纳税人索取发票,对方就会开具发票,只要开了发票,也就交了税。相反,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发票,对方就不开发票,也就没交税。问题是,纳税人不索取发票(且不考虑索而不得的问题),对方就一定未缴少缴税款吗?
依法纳税是销售方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的神圣职责。不管发票问题怎么样,都不能免除销售方对国家的纳税义务和税务部门的征税义务。当销售方不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的时候,税务部门有什么理由不去向销售方征税,反而根据销售方应缴税金额对购买方进行处罚?当然,不排除有些情况下,当时不征税,以后追征税款难度比较大,成本比较高。这时,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给购买方增加一个报告的义务,如果购买方不报告,可以设定处罚,只要购买方报告了,就应该免责。

村干部管财务,但是支出有物无账(如买东西,建公共设施没发票证明,数额较大),这犯法吗?犯什么罪?~

村干部管财务,可是支出有物无账,而且支出数额较大,这个肯定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是一笔糊涂账,这样明显涉嫌贪污,涉及的罪名就是贪污罪。

没有发票的采购货物销售以后财务上可以确认成本,但是,此成本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签定合同标明不提供发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反税法?
答:您好,签署合同表明不提供发票,该项规定违反税法相关规定,该项条款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法律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何理解发票管理办法中应当开具发票
答: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取消了原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规定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 对“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和...

长期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受到补税、罚款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应严格按照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无发票入账会计坐牢吗
答:无发票入账会计不坐牢。但是企业要受到处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发票...

公司支出的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办
答:企业正常进行下一年年汇算清缴即可;如有关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则有关支出下一年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取得后,按规定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什么是发票?发票有什么作用?1、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收到钱但是不给对方开发票算违法吗
答:不违法,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提供发票,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偷税漏税,则违反法律规定。租房需要开具房租发票,需和提前约定好谁来承担税金。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法律分析偷漏税处罚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答: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

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因对方企业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但款项已经支出,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

餐馆拒绝开发票属于违反税法的什么行为
答: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没有发票的费用怎么入账
答: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第六十条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费用真实发生了,且公司能提供证明的,可以报销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发票的支出影响企业的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