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目 有奖分噢。哪为老师帮帮我吧

作者&投稿:邴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绑架勒索罪。
可能你会被之前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而误导,因为只是构成绑架儿童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都可以看做绑架勒索。很明显,何某绑架邵某儿子并要求送1000现金,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完全符合该罪定义

2)构成绑架勒案
前面说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重点在威胁邵某还钱这一点,所以是绑架勒索案

教师案例分析~~

(1)自己实践而不是去直接告诉其效果不同,如果直接告诉可能印象不够深刻,如果动手实践,那么我们会记忆犹新!
(2)事物不同,其性质当然也就不同。不能去粗心,而去混淆其性质。方法也是一样,如果针对不同的学生,就不可能用同一种方法。要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

1、第一天前,盗窃罪、抢劫罪,不负刑事责任,满14岁构成犯罪,从满14岁的第二天开始算起。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17条。
2、第二天,交通肇事罪,14至16岁不负刑事责任。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