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0修订)

作者&投稿:苑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青海省司法厅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专门人员。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我省继续有效。省级有关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和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等报省司法厅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及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具有依法执行公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任务;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

  (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由省司法厅审核、制发;

  (二)州(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由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制发。

  行政执法监督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

  (一)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司法厅审核、制发;

  (二)州(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制发。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

  (二)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的种类、地域范围;

  (三)证件编号;

  (四)颁发机关;

  (五)年度审验记录。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程序,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进行,送验机关应根据审验机关的统一要求,将行政执法证件和年审考核材料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送审验。

  未经年审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律无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由其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注销原证,补发新证。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机关注销。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一)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予以处分的;

  (二)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种类或幅度进行处罚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涂改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法制机构对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专门人员。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我省继续有效。省级有关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和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及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具有依法执行公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任务;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
  (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二)州(地、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经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颁发。
  行政执法监督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
  (一)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省政府法制局颁发;
  (二)州(地、市)、县法制机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机构颁发。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
  (二)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的种类、地域范围;
  (三)证件编号;
  (四)颁发机关;
  (五)年度审验记录。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程序,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进行,送验机关应根据审验机关的统一要求,将行政执法证件和年审考核材料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送审验。
  未经年审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律无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由其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注销原证,补发新证。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机关注销。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一)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的;
  (二)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种类或幅度进行处罚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涂改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颁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答: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审验办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推进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凡在本市依法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人员(有...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第三条强调,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以及《行政执法证》的全程管理工作,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证件的分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他们负责制式设计、批准、制作和整体监督,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则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第五条详述了...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身份必须是公务员吗??换句话也就是说考取执法...
答: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身份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内的执法机关人员,如果所在机关不是执法机关即使是公务员也不能考取。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下列人员不得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第八条 (一)所在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二)不在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内的;(三)曾因...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答: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的颁发及管理、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执法证的申领、核发、管理工作。第五条 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山东公安警察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