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作者&投稿:滕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4.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
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认定、分析、建挡、监控、治理和核销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七)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生产单位(分厂、工段、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及尘毒治理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二)厂区动火管理制度;
(十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3人;50—2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5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按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一)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有关“四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高危企业须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制度,设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尘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
(十)其它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五)发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迅速组织撤离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六)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条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企业的有关组织应当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规定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置限制条件和障碍。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行政许可。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对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事例应当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鼓励群众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企业: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六十条 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许多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生产主体安全意识的薄弱,如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不强,才有了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的行为。而“祸患常积于忽微”,根据“海恩法则”每一个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有29次轻微事故和近三百个事故征兆和上千个事故隐患。许多轻微事故、事故征兆、事故隐患,由于生产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差,没有被发现,甚至是被忽略了,事故的防范也就无从谈起了。安全生产无小事,不能报着侥幸心里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因此,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在生产前期做好安全把关,积极主动的查缺补漏,把事故防范在萌芽状态。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分析典型的事故不难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来自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薄弱、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建。因此,建立并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前提是领导重视并参与。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监管部门的要求。主要负责人要有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发展的关系。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及执法地位,提出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无论是生产还是监管,都需要高位推动,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尽其责,才能形成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心是建立规章制度。现实生产工作中,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就给隐患和危险留下了滋生的空间,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无论地方、部门还是用人单位,都必须清醒坚定、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落地力度,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自检自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企业需应当参照新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重点是保持惩罚力度。
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一般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刑法的责任追究才能适用,而事故前的责任追究由于力度较轻,导致一些企业逐利而往,违法或危险生产屡禁不止。针对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两个责任主体提高了惩罚力度,罚款最低从原来的10万元增加至20万元,最高从5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针对违法行为追责力度不够的情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保证曝光力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和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执法监督。要想避免如此高额的事故罚款,企业最好的做法,就是建立本单位上至负责人,下至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落实,并把安全工作纳入考核机制,让事故难以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要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关键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我国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社会公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全面推进。
(一)开展安全生产技能教育。“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原则,企业应当制定详细、易懂、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开展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做好技能预防工作。特别要重点培训专职安全员,具备条件的,可以培养建设一支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懂安全知识和规范,掌握安全技能,经验丰富的安全保障队伍,从而能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二)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要以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知识教育,培养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重点强化一线生产者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此外,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新颁布和针对性的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要及时掌握,认真贯彻。
(三)开展安全生产典型宣传及交流。企业对内可以奖励并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优秀的员工和部门,惩罚和通报安全管理差且不整改的部门,批评教育有生产陋习的员工,让全体员工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企业对外可以将安全制度及文化建设方面的成果加以宣传和推广,介绍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理念,加强交流学习,用典型的力量打造安全生产氛围。
扩展内容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介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相关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指出,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知》强调,各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对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参考资料: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专题...-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的内容:
1、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
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
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
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拓展资料: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义: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

如何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答: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在新要求、新形势下,企业如何突破以往框架使安全工作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尤为重要。虽然老生常谈,但我们仍有必要再谈一谈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问题。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安全老大难,老大抓了就不难...

如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化和落实
答:给你找了个,供参考:一、 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能不能搞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层对安全生产的认知程度。企业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意识,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往小了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企业可持续...

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如下: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制度体系建设放在首位。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安全文化建设贯穿始终。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教育培训作为长期任务。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接受监督管理作为重要保障。这样一来,就要做到:1.建立、健全...

如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化和落实
答:如果企业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安全事故易发期演变为安全事故高发期、频发期,企业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越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势必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隐患存在于企业,事故发生于企业,职工是各类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中央...

从哪些方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答:才能深入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怎样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答:必须六面采取力措施落实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 1、落实企业抓安全责任 要落实企业主要责任抓安全责任企业主要负责本企业安全产第责任抓产经营第责任抓安全产第责任既要企业产经营负责要企业安全产负责管安全工作其领导要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 二要落实安全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留死角抓安全产工作...

2017年安全月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
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标准化。八、落实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责任 健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第三方评价制度以及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制度。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论文
答: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近年来,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

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答:2. 要培养企业自我负责的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具备自我负责的能力和素质。面对当前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被动消极心态,需要渐进式地推进。政府要逐步退出安全生产主导者的位置,除了前面的重新定位,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唤醒员工的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的自觉行动。培养企业家...

企业应该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答:责任层层落实,不是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单独来落实;6、企业应该是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因此落实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是实现责任主体的有效保障;7、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这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