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仅仅中约定保证三个月怎么认定急加分 关于民间借贷的官司,请教专家!!!(有加分)

作者&投稿:芷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08年2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股东甲、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借100万元给甲,借款期限3个月,B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公司同意对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若甲逾期还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A公司赔偿借款期内的资金占用损失外,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A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当日,A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甲。同时,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A公司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佰万元正。还款时间以双方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此后,B公司并未提供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甲也未偿还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连带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审判要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B公司的股东甲向A公司借款中B公司对甲的借款提供担保,但B公司却不能提供B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B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为无效。故A公司与甲、B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除担保条款的内容外,其余合法有效。由于甲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之约定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B公司应对甲的欠款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由于未经担保方股东会出具同意该担保的决议,而担保条款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我国法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十六条,即(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案中,B公司为其股东甲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本未能提供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该担保的决议,更遑论回避及过半数通过等程序性文件的遵守。因此,该担保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B公司应当根据债权人及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债权人A公司在签定借款合同对担保条款进行约定时,就已知道B公司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并须提供股东会决议的重要性,且约定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对担保条款无效存有过错。故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处B公司对甲的欠款承担甲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对于本案例,还有部分人认为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在B公司已经盖章签署了借款合同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担保条款的效力,B公司是否对该担保事项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属于B公司的内部关系,与A公司无关。其实这涉及到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和善意第三人的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条在法律上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此规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公司活动时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或变通。因此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在程序上务必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因为法律一经公布就推定当事人对该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也约定了将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可见A公司对该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应知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即使A公司是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担保条款只能被确认为无效。所以,审查公司的担保事项时,要区分被担保的对方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被担保对象属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法定程序。如被担保对象不属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及程序有无特别的规定,如果担保事项、范围在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别规定而该担保事项不符合该规定,即使公司股东会通过了担保决议,股东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内容,最后导致担保事项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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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担保期限却是三年,作为担保人是否有偿还义务~

鉴于以上情况,其一,关于担保期限问题,要看双方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担保期限在担保合同中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对担保期限无约定,那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双方是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二,如果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通常情况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都是担保的种类,担保是一个大概念,保证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在本案中,虽然借据中写的是担保人,但其形式实为保证,故丙方应为保证人。

2。《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19条规定,录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方并未在借条中明确其在乙方不能履行债务时再提供保证责任,也未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属约定不明,应认定丙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法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在甲方要求的乙方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甲方未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4。首先甲、乙双方的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也没有其他补充协议或约定。甲方可以催告(书面)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这一催告即是保证期间的有力证据。如果甲方未经催告而直接将乙方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过程也可视作一个合理的期限,那么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当然没有超过了。

还款协议中的担保期限怎么表述
答:本案中,董以书面形式向朱某作出单方担保,朱某在收到《担保书》担保合同成立后未提出异议。虽然董在《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朱某未提出异议,但董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故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到期日为2021年3月28日,...

借款担保人担保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借条中有...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上面写了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又说我有不足要延长试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房子装修预定金和保证金退还问题
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会在业主装修合格之后退。《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装修押金收取规定,关于装修押金的收取数额、返还时间,业主与物业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应有明确文字规定,如果物业不按照协议及时返还,业主可凭协议依法到有关部门提起...

公司与职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是否合法?
答: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一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想试用三个月是不合理的,因为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0天,并且60天为最大上限,自己应该和公司讨论清楚,应该如何让自己去工作,并且在工具的时候自己也需要注意一些人事管理或者是自己试用期的工资,以及自己的社保问题,如果自己公司要是不帮助自己缴纳社保的话...

法律对各种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

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 证人 与 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

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和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延迟交房三个月免责期有没有法律效益
答: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应当尽到提醒注意解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建议您带齐材料,咨询专业房产律师。

想让租客预交三个月的租金,应该怎么写
答: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