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14)

作者&投稿:潮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第十条 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能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以下简称权属证书)是房屋产权和他项权利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仿造。第二章 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属证书。第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八条 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人:
  (一)私有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合法有效的证件。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产权人必须出具委托书。
  房屋产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期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当地居委员或有关机关证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竣工验收合格证(附竣工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计委批文(个人建房除外)等证明文件;新建的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持上述证明文件办理初始登记(如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产权人应当在发生产权转移、变更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更名;
  (二)调拨、接管、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
  (四)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五)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
  (六)产权纠纷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第十二条 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一)购买房屋。购买旧房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购买房屋凭证,如属房改房的,还应提交有关房改批准文件(复印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开发经营企业出具的购房证明、房屋平面图、位置图、购房发票(复印件)等;
  (二)交换房屋,提交交换房屋协议书;
  (三)受赠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四)继承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继承证件;
  (五)分割房屋,提交分家析产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六)产权人更名的房屋,提交更名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调拨、接管的房屋,提交调拨、接管文件或协议书;
  (八)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的房屋,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改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维修的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维修许可证(附红线图)等;
  (十)拆迁补偿的房屋,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或有效的法律文书;
  (十一)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提交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产权通知单等;
  (十二)因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发生产权变更的房屋,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法律依据:《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答:(五)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互通住宅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房...

宁违建房最高罚10万 装新房哪些地方不能动
答:南京违规拆改房屋最高可罚10万元 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消息,修订后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日前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最快将在明年施行。据了解,《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关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权属明晰的情况下,禁止拆改房屋...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新建房屋,是指利用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租赁住房;改建房屋,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存量用房按规定进行改造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化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舒适的原则。建成后不...

公司承诺书
答:本公司将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商品房退房摇号若干规定》与拟认购人进行洽谈,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共同安排退房摇号活动,从中选取购房者,与购房者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 三、 所退房屋将按照原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格出售。 四、 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30日内,持经公证处公证的中...

南京公寓贷款政策最新
答:1.南京新房的首付比例是首次使用公积金。如果公寓的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贷款的首付比例至少为总房价的20%。贷款公积金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30%以上; 银行在贷款,按揭购买首套房首付最低30%以上; 目前买房,按揭的利率因为不同银行的具体政策不同,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浮动区间! 按揭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

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答: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

2020年物业经理年度工作计划范文5篇
答:1、督促整理好第12-15幢(共36户,已收楼32户)房屋档案资料。 2、做好外围红线报警的使用与维护,包括内外围两侧绿化植物遮挡的修剪等工作。 3、制定安全警报现场跟踪与核实,并明确解除警报及记录操作相关要求,避免作业疏忽。 4、跟进落实好会所泳池的开张营业,并做好相应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包括门票发售、泳池水质处理...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_百 ...
答: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20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1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治区质监局2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I、II)《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施工承诺书
答:20xx年xx月xx日 施工承诺书 篇4 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安全生产管理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做到依法施工。 二、严格执行住建部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三、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