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哪些部门报告 长沙电监会对电力公司的要求

作者&投稿:丘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 现场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1) 发生五级以上人身、 电网、 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 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
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相关分部;

(2) 发生六级人身、 电网、 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 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至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3) 发生七级人身、 电网、 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 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
一级管理单位。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事故报告(表) 逐级上报的要求:
(1) 八级以上人身事故,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同时, 省电力
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2) 七级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110 千伏(含 66 千伏) 以上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
事件,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同时, 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35 千伏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省电力公司(国家
电网公司直属公司);10 千伏(含 20 千伏) 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

(3) 八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同时, 省
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大的事故”还应报当地政府。现场只要报本单位领导即可,领导再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报主管领导根据情况报相关安监还是上级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是什么?~

在《电力监管条例》第四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是: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我这里有所有的电力标准和法规。
  

长沙电监办是国家电监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国家电监会授权,履行湖南省电力监管职责。 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第43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网事故中对电力事故的规定有哪些
答: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编辑第...

电力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答:电力行业的安全事故预防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得到全面、系统、周密的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电力企业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电力安全生产要...

电力企业四不放过内容
答:“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开展风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风电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企业...

政府应如何管制电力
答: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

电力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答:电力行业安全事故预防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必须高度重视,进行全面、系统、周密的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不口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电力事故处理的程序
答: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答:第八条 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第九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答: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十二条 ...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第四章 统计报告
答: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1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1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答: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