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按国家规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

作者&投稿:星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五级、六级残疾军人是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类的,所以城镇的兵源回到原单位、农村兵源回到农村就有就业劳动的各种障碍,所以国家就按照优抚安置的规定,予以定向(单位)安置。
具体是当你退伍以后,由县市级民政局的双退办(也有叫安置办)具体落实单位和岗位(我自己是在部队先期落实,再办退伍手续,回到家里已经安置完毕了)
具体规定如下: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
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你比我幸运,我问事务部回访说,实行强制货币安置,安置费21300元。

到你当地的民政部门优抚安置科可以了解到的。
不知你是哪个省的,如果不方便,可以给我消息。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按国家规~

你把国务院1987年至今有效的义务兵安置条例理解错了,原文应该是: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文中二等、三等就是我们行政的5、6、7、8级残疾军人,我们79年下战场的农村户籍没有安置的也是为数不少,但是不安置不等于找不到工作,自己到发达地区私企工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回答你的就是一个已经提早退休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

看到两个回答就知道他们不是残疾军人,不会知道有关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
这个法规就是国务院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关于5-6级残疾军人安置的原文是: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要说明的是:
1.至今没有更新法规,法规的有效性是确定的。
2.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就是指2005年以前的二等甲级、乙级和三等甲级、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三等没有因病致残的);2005年7月以后全部套改成为5.6.7.8级残疾军人了。
3.因病五级确实属于可安置、可不安置的(实践当中,有的患有精神疾病国家难以出台法规强行安置的),所以你要和民政局优抚科、双退办好好的沟通,争取早日安置到一个理想的单位。

伤残军人优抚标准
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

我是82退伍的81年在部队平了二等乙级病残,至今在农村务农,现在新政策对...
答: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六条 退出...

我是一名因病评残六级病残退役军人,请问这种情况给安排工作吗?_百度...
答:根据《优抚安置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病残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优抚安置政策,包括就业安置、职业培训、医疗康复等。对于评定为六级病残的退役军人,政府会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能力安排相应的工作,以保障其生活和就业权益。具体来说,政府会根据病残退役军人的身体状况、专业技能和就业意愿等情况,为其提供...

部队义务兵滞留退伍办什么派要退役的干部来谈
答: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不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回乡后旧病复发,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四、关于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对农村病残五级退役军人的安置有什么文件?
答:原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对农村户籍因病残五级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之一)的安置,只有妥善安置的义务;从2011年11月1日起、是依据国家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才有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97年退伍的精神病军人怎么办
答: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期满后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实行计划移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

士官提前退伍需要地方开什么证明?
答: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提前退伍所需证明如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

2017年六级病残军人能按排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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