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酱菜加工小作坊 卫生许可!! 做酱菜加工都需要必备什么样的条件?

作者&投稿:锐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办理卫生许可证先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合格后在卫生监督所领取健康合格证。 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申请书要求的相关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营业执照;  
3、房产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经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卫生设施符合要求、卫生管理制度齐全,从业人员健康合格后就可以领取卫生许可证。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收取卫生学评价费200元。 每人需交体检、培训、健康证工本费共69元。

自己个人生产的食品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之类的证件吗?~

不需要。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审查及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确认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准许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经申请、审查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 “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及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包括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3类39个产品。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其中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二、申请条件

在申请“QS”生产许可证时,相关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3.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污染的原材料或者非食品包装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4.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5.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商品包装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6.出厂销售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9.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审查与获证

为了实施好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提高发证质量、提高发证率、提高发证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证后监管。只有如此,才能既管好获证企业,又禁止无证生产,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准入中种种可能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根据规定,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标志QS标志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表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监督检查

为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质检部门对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和获证企业从事获证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并进行无证查处,对发证监管部门、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