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作者&投稿:庞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二)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三)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四)责任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假的与借款合同会不会成立是没有关系原的,签订书面合同时,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客观:

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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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标的额怎么确定
答: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

民法典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答:2、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合同法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答:意思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就规定,货物...

购销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答: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https://pan.baidu.com/s/1Di32imuEJDSjt3gtLEyTyQ ?pwd=wz4w 提取码: wz4w ...

什么叫标的?
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有哪些限制?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有处分权,这是现代各国买卖合同中的一般原则,...

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答: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出口贸易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一、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标的物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二、价格条款 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

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哪些
答:因为有的合同,它有具体的标的物,有的合同它没有具体的标的物的。那这个标的是什么?实际上它是我们讲的“给付”,客体的问题。3、数量。数量当中特别像,比如涉及到分期付款,分批交货的,一定要把每一次每一批的数量也得写清楚。而且这个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比如说曾经有一个合同纠纷,买卖木材。买...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一、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买卖合同 1、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

买卖合同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合同标的,即双方针对什么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可以是一个物品也可以是一种服务或者说也可以是一个物品形成的过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双方约定的合同范围,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的进一步详细说明,由于合同标的有可能不是一个实在的物品,有可能是一种过程,比如说施工承包合同,它的合同标的就是一个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