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投稿:重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第三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融合,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第四条 本市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乡村振兴格局,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深化农村改革,鼓励创新创造,推进美丽田园、美丽村庄、美丽庭院建设,打造兴业之乡、宜居之乡、文明之乡、幸福之乡,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第五条 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第六条 市和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八条 本市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第九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为单位,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因地制宜培育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等乡村产业新业态,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田园综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发展规模,实行全产业链经营。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规定。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逐步提升设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推广优质高产品种,推行立体种植等生产模式,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粮食和蔬菜、肉类、禽蛋、牛奶、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粮食储备和重要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和保障能力。第十二条 本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的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强化生物育种基础,发挥生物育种优势,实施农作物、畜禽、水产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本市特色农产品品种和种源保护开发,确保种源的安全和质量。

乡村振兴促进法讲解~

法律分析: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是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精神基础,乡村文化振兴贯穿于乡村振兴的各领域、全过程,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的精神动力。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乡村产业振兴,就是要形成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的乡村产业体系,为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人才的支撑,乡村振兴只能是一句空话。乡村人才振兴的关键,就是要让更多人才愿意来、留得住、干得好、能出彩,人才数量、结构和质量能够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保障条件,就是要培养造就一批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和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建立更加有效、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新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农业税全免是哪个主席?
答:中国全面免 除农业税时 间是2006年1月1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 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日,国家主席胡主席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