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修正)

作者&投稿:臾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动和场所中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分工、公众参与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管辖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第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产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三)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物料运输车辆通行标识,限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登记信息、行驶轨迹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放与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物料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与拆除、水工程建设用地、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港口、码头管理范围除外)的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活动中物料堆放、装卸以及储备土地裸露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生态环境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从其调整。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市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并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检查,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其他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违法行为信息收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二、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四、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五、将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并删除“林业”和“城乡规划”。七、将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管和执法”。八、将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城管和执法”。九、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办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修改为“办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道路冲刷清洗和洒水压尘作业。严格规范垃圾的处置方式,日清日运;科学安排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十二、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一、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7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2020年3月3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三)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工作”。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放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五)将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修改为“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八)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二、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3月2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政府”“镇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者“市、镇人民政府”;“镇区”修改为“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政、民族宗教、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民族宗教、市场监管、城管和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

  (四)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工作机构”修改为“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工作机构”。

  (五)将第十条中的“教育和体育部门”修改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第三款中的“安全监管”“城管执法”修改为“应急管理”“城管和执法”。

  (七)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八)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三、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1月2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8年9月1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市政府”“镇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者“市、镇人民政府”。

  (四)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教育和体育、卫生计生、城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城管和执法、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财政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应急检查经费按照规定和实际纳入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工作机构经费预算”。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代为鉴定,危险房屋代为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在危旧房治理专项经费中支出,并可以依法向房屋安全责任人追偿。”

  (七)将第十二条中的“教育和体育、卫生计生、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

  (八)将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的“镇区”修改为“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九)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消防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十)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

如何保护环境
答:加强对56家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排放监管,力争今年形成6.8万吨的脱硫能力;按照源头把关与末端淘汰并举、中间控制与油品质量并重的基本思路,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加强施工工地和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控制;继续解决饮食业油烟和杂讯污染扰民问题。加大流溪河、沙湾水道、东江北干流等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工业废水污染源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