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抗美援朝的退役军人的家属补贴是多少 抗美援朝志愿军退伍军人的家属待遇有哪些?

作者&投稿:卓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扩展资料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其生活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而在城市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没有此项补贴。

以江西为例:

根据国家现行抚恤补助政策,您爷爷已经是享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2005年四月十八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文件,再次大幅度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您爷爷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将享受到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

另外,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赣民发(2005)11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大幅度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标准,您爷爷是抗美援朝老战士,将享受到每年450元的医疗补助。近两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为了较好的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和住房难”问题,普遍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

江西省根据民政部有关精神发的一个文件『赣府发2007第17#】文,对五种人(援柬、援越抗美、中印越自卫反击战、珍宝岛反击战)等退役人员,退休金上浮10%,另每月增加60元生活费。对农村人员每月发100元生活费。在医保和其方面也有一些优抚政策。

1、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抚恤、补助标准按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2、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实行社会(县级或镇级)统筹,每年兑现一次,年底发给。凭《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和《优抚对象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发给。

⒊、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⒋、在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和补助。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按季度发给,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办理,通过银行或邮政网点发放到人。

⒌优抚对象因灾因病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生活补助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属实后,送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⒍特、一等伤残军人和行动不便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本人申请,可由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发给。

7、阳江市直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财政发给工资的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⒏、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和评残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申报材料,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查后再送省政府审批。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相关文件,只有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其生活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而在城市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没有此项补贴。

以江西为例:

根据国家现行抚恤补助政策,您爷爷已经是享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2005年四月十八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文件,再次大幅度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您爷爷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将享受到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

另外,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赣民发(2005)11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大幅度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标准,您爷爷是抗美援朝老战士,将享受到每年450元的医疗补助。近两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为了较好的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和住房难”问题,普遍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

江西省根据民政部有关精神发的一个文件『赣府发2007第17#】文,对五种人(援柬、援越抗美、中印越自卫反击战、珍宝岛反击战)等退役人员,退休金上浮10%,另每月增加60元生活费。对农村人员每月发100元生活费。在医保和其方面也有一些优抚政策。

1、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抚恤、补助标准按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2、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实行社会(县级或镇级)统筹,每年兑现一次,年底发给。凭《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和《优抚对象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发给。

⒊、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⒋、在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和补助。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按季度发给,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办理,通过银行或邮政网点发放到人。

⒌优抚对象因灾因病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生活补助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属实后,送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⒍特、一等伤残军人和行动不便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本人申请,可由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发给。

7、阳江市直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财政发给工资的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⒏、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和评残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申报材料,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查后再送省政府审批。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

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

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

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

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

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

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

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

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

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凤凰网-重点优抚对象“轮休” 多为抗美援朝复员军人



相关文件,只有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其生活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而在城市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没有此项补贴。
以江西为例:
根据国家现行抚恤补助政策,您爷爷已经是享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2005年四月十八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文件,再次大幅度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您爷爷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将享受到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
另外,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赣民发(2005)11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大幅度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标准,您爷爷是抗美援朝老战士,将享受到每年450元的医疗补助。近两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为了较好的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和住房难”问题,普遍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
江西省根据民政部有关精神发的一个文件『赣府发2007第17#】文,对五种人(援柬、援越抗美、中印越自卫反击战、珍宝岛反击战)等退役人员,退休金上浮10%,另每月增加60元生活费。对农村人员每月发100元生活费。在医保和其方面也有一些优抚政策。
⒈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标准按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⒉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实行社会(县级或镇级)统筹,每年兑现一次,年底发给。凭《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和《优抚对象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发给。
⒊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⒋在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和补助。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按季度发给,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办理,通过银行或邮政网点发放到人。
⒌优抚对象因灾因病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生活补助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属实后,送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⒍特、一等伤残军人和行动不便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本人申请,可由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发给。
⒎阳江市直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财政发给工资的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⒏,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和评残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申报材料,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查后再送省政府审批。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问国家对参加过解放站争和抗美援朝站争的退役军人配偶家属有没有补贴政策

抗美援朝退伍军人去世后家属有何补贴~

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复员军人遗孀能够领取生活补助。
按照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抗美援朝志愿军军人中的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扩展资料
抗美援朝老兵要三类对待的政策:
一、抗美援朝老兵属于离休干部的,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前、部队实行供给制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在老复员军人病故当时由民政部门予以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三、对于1954年11月1日后、部队实行义务兵制度时期入伍的退役军人,那就是只有社保对于一般职工、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了;民政部门那是一无所有的。
参考资料来源:武宁政务-抗美援朝老兵去死后遗孀还有没有生活补助

拥军优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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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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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持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小巴)、电车免费;持证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免购门票。
  公共汽车、电车内,游览、参观场所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处,应当设置军人或者军车免费标志。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学校,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报考市属中等、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享受学生贷款。
  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当地县(市、区)卫生系统所属医院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40%,床位费减免60%。
  在乡老复员军人、但等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卫生系统所属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
  第十六条 义务兵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其家属发放奖励金。
  第十七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的标准予以发放。
  城镇义务兵入伍前未就业的,其家属优待金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承担50%的原则发放;入伍前已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
  第十八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及配偶,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不负担任何名义的集资。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本人要求退出承包的,应当允许;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专业军人和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户籍,符合规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按国家规定到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按标准报销所需路费;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已就业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联系用人单位,并办理调动手续;随军前未就业的,劳动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应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计划,并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城镇退伍士兵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接收安置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转业干部原任职务和专业特长安排工作岗位。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的转业干部,在安置中应当予以照顾。
  随同军队转业干部调动的配偶,应当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应当完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退伍军人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允许复工、复职。
  第二十七条 接收单位对因战、因公伤残的退伍军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证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致残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第二十八条 退伍军人的年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
第十二条 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

朝鲜军人过世配偶有补贴吗
答: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复员军人遗孀能够领取生活补助。对于抗美援朝志愿军军人中的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

抗美援朝老兵遗属补贴政策
答:对于抗美援朝老兵有三类对待的政策。一、抗美援朝老兵属于离休干部的,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二、老复员军人(1954年11...

国家对抗美援朝的退役军人的家属补贴是多少
答:江西省根据民政部有关精神发的一个文件『赣府发2007第17#】文,对五种人(援柬、援越抗美、中印越自卫反击战、珍宝岛反击战)等退役人员,退休金上浮10%,另每月增加60元生活费。对农村人员每月发100元生活费。在医保和其方面也有一些优抚政策。1、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

2021年绵阳盐亭对抗美援朝老兵去世后亲属补贴是从哪里发来的
答:由地方人社部门核定发放。这个亲属补贴,是由地方里的人社部门核定发放的,通过向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前的民政局)申报,经批准后国家给予家属享受亲属补贴优待。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军官、退役士兵。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士官(志愿兵)。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

抗美援朝遗孀补助政策
答:抗美援朝复员军人去世后遗孀没有任何补助的。对于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退役军人分为三种类型:建国前的离休待遇、1954年军队供给制期间的“老复员军人”,1955年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制度后的退役军人;这三种退役军人所有的待遇仅仅针对的是其本人(就是离休干部也是一样),对于其遗孀国家是没有任何补助、抚恤...

一九五八年退伍志愿军的家属国家有没有政策帮扶
答:一九五八年退伍志愿军的家属,国家没有政策帮扶的。不管你是解放前任何时期参加革命的军人(退役军人)和离休干部、1954年10月30日前入伍抗美援朝志愿军复员军人、还是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的退役军人等故世后,其家属没有任何的与退役军人(离休干部、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参战军人等等)相关...

抗美援朝因战伤残退役军人病死亡,其遗属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答: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参加过抗美援朝退役军人、因战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旧称)病故的,只有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病故残疾军人遗属才能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今年8月起病故军人遗属抚恤...

抗美援朝家属补助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家属是没有补贴的。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人中,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除了故世当时有关部门发给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以外,其他所有的待遇在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

国家对抗美援朝烈士后代的补贴。
答:《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按该《办法》规定,可获得优待的对象分为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该《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

国家对抗美援朝的后代有什么补助
答:分时间段享受不同定期补助政策。1954年10月31日前到朝鲜战场退役回乡的人员,目前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待遇,国家标准为每月575元,我市按5%自然增长比例增加29元,月享受补助标准604元。1955年至1958年到朝鲜支援朝鲜战后重建,分两种情况享受带病回乡或者援外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341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