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手机卡怎么定罪 非法贩卖手机号码被抓了罪重么

作者&投稿:肇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贩卖手机卡的量刑标准具体为:贩卖手机卡的行为是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范畴,那么是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的。因此,切不可贩卖手机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55台“多卡宝”及多个电话号码出租给“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电话号码、设备进行诈骗活动,致使被害人盛某刚等人被骗。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宝”、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经查,被告人陈某出租“多卡宝”及电话卡违法所得共计9548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电脑耗材、手机、手机卡及配件的小商户。2015年12月底,为谋利其购进一批不记名电话卡,通过QQ群及淘宝网店发布其销售手机卡的信息。从2016年1月份起,陈某以高价向其大量购买电话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来实施电信诈骗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电话卡供陈某使用,累计251张。经核查,陈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卖的电话号码诈骗巴彦淖尔市7人得逞,诈骗数额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终20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蒋某以招兼职为由组织学生在各地营业厅实名办理手机卡,共计办理1200余张,并且黄某从他人处购进100张手机卡,出售给赵某获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黄某、蒋某组织学生成某办理的一张实名手机卡,经赵某售出后,被犯罪分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蒋某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手机卡在卖给赵某后,被转手给陈某、林某等人进行多次贩卖后,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赵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共同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二审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私人买卖电话卡,违反了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更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但是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建议在定性上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个法益,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定性上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王某应该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没有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对陈某不能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黄某、蒋某并没有直接将电话卡卖给诈骗分子,电话卡是经过多次贩卖之后流转到诈骗分子手上的,这种情况难以认定被告人黄某、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或者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难以将黄某、蒋某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或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等人获取或出售的电话卡已实名登记,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关联,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买卖他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违法所得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已经有不少判例不将裸号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所以这类案件是否还应该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被告人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买卖电话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关追诉标准“一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

为了及时调整刑法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策略,体现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思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释》遵循立法原意,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情况,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明确: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本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只是疏于管理;另一种情形则是行为人虽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司法机关又难以获得其明知的证据,导致刑事打击遇到障碍。因此,本条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总结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制作专用木马程序等。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罪的入罪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入罪标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从提供帮助的范围考虑,对被帮助对象的数量规定了标准。二是考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对支付结算金额规定了标准。三是考虑提供投放广告等帮助的行为,对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数额规定了标准。四是从行为人违法所得考虑,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五是从行为人主观恶性考虑,规定了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六是考虑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特殊入罪标准。按照传统的共犯理论,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以实行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但在网络犯罪中,一方面,网络犯罪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被分为若干个环节,相互紧密联系,又带有相对独立性,一定意义上不同于传统共犯的特点,通常不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犯罪链条比较复杂,被害人也具有不特定性,有时很难完全查清全案各个环节;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有的如果全案衡量,甚至超过实行行为。因此,为体现立法本意,本款明确在特殊情况下本罪可以不要求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同时作了适当限制:一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主要是为了避免侦查机关避重就轻、“点到为止”,在不深挖犯罪链条、查证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即简单适用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入罪标准高于一般入罪标准,即数额标准达到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此时帮助行为本身就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单独刑事追究的程度。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本罪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本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明确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可以确认为标准,对于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以避免放纵对本罪的追究或者影响诉讼效率。

此外,《解释》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还分别明确了单位实施本解释犯罪的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形、相关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那种修手机,或者是卖手机的地方卖手机卡并不是犯罪的呀,他们是可以卖手机卡的。

贩卖手机卡立案标准~

手机卡上载有公民的个人信息,而大量贩卖手机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我国的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来惩罚这种行为,若贩卖实名制手机卡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是否立案要根据行为人的贩卖的多少、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所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实名制的手机卡中有对方的隐私信息,倒卖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12月28日,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宗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王某书从同村的王某渊(另案处理)、王某轩(另案处理)二人手中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QQ账户、IP地址、家庭住址等信息)。
存放于百度网盘、台式电脑中,并通过群发QQ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俗称“菠菜数据”),从中获利。
2016年12月份王某书通过百度网盘将约5GB的公民个人信息免费分享给被告人王某鸿,王某鸿亦通过群发QQ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二被告人以批量形式非法多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此牟利,王某书通过QQ共五次出售16万条外加5.15GB容量硬盘的数据,非法牟利16800元;王某鸿通过QQ共二次出售14.7万条数据,非法牟利1300元。

2017年6月7日,二被告人在海口市琼山区网吧内被抓获。经昌江县公安局技术侦查与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搜查和检查统计,被告人王某书持有的两个账号网盘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54361307条和52236568条,被告人王某鸿持有的账号网盘中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54609543条。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书、王某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王某鸿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的手机和台式电脑予以没收。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并且极易衍生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人获取上亿条公民个人信息 大量贩卖获刑

卖自己手机卡被公安局传唤
答:(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贩卖手机卡立案标准
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手机卡的行为是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一、倒卖手机卡犯罪标准是什么?1、手机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手机卡公民个人信息实施...

贩卖手机卡立案标准
答:贩卖手机卡的行为是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贩卖20张手机卡怎么定罪
答:法律分析:贩卖手机卡要具体辨别是实名手机卡还是非实名手机卡。如果贩卖的是实名手机卡,手机卡上因载有公民的个人信息,而大量贩卖此种手机卡将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我国的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来惩罚这种行为,若贩卖实名制手机卡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

卖手机卡犯法吗
答:一、卖手机卡犯法吗1、卖手机卡犯法的。卖手机卡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数罪并罚,没收非法所得。个人买卖手机卡是违反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

出售自己手机卡怎么定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如果出售手机卡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况,将被定罪:1. 手机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2. 出售或提供手机卡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将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犯罪;3. 出售的手机卡包含的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如五十条以上;4. 因出售手机卡获得违法...

贩卖他人手机卡怎么定罪
答:贩卖手机卡的定罪标准是:如果行为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信息会被用于犯罪活动,那么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到处罚。具体来说,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买卖手机卡构成什么罪
答:法律分析:国家已经开始对买卖手机卡进行严厉打击,买卖公民手机卡等个人信息属于犯罪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贩卖手机卡拘留多少天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尘梁御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早历。非法卖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渣铅非法经营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关追诉标准规定的一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分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贩卖手机卡拘留多少天
答:违反国明裤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手机卡的行为是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一、倒卖手机卡犯罪标准是什么?1、手机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手机卡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