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马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园林绿化等活动中或者裸露泥地等场地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负责工业企业和锅炉房堆煤场、渣场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依法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搬迁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执行,并采取预警和应急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八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密闭围挡。工期在30天以上的必须设置围墙,工期在30天以内的可设置彩钢围挡。在主干道及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20厘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洒水等降尘处理;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清洗设备,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周边的清洁;

  (四)建筑垃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七)土方、拆除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土方和拆除作业;

  (八)在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理运输,禁止高空抛掷、扬撒。第九条 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第十条 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市政工程开挖施工,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科学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企业主体、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做好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落实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实行绿色发展,采取协同减排措施,优化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等结构,控制并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产业,协调低标号燃油退市和提高燃油品质,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清洁生产,监管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储备热源以及热网工程。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道路清扫保洁的扬尘及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的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及商品煤、车用燃油生产销售环节、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土地耕作、农药喷洒、秸秆焚烧、尾菜腐烂恶臭、畜禽粪便气味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七)水务部门对河洪道治理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八)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整理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九)林业主管部门、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城乡绿化、南北两山绿化、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绿化工作,减少绿化工程扬尘,通过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十)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汽车维修喷涂产生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渣土垃圾运输和重型运输等特殊车辆的行使线路和时间的监管,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的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施工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四)对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

酸雨答案
答:3.颗粒物酸度及其缓冲能力 大气中的污染物除酸性气体SO2和NO2外,还有一个重要成员——颗粒物。颗粒物的来源很复杂。主要有煤尘和风沙扬尘。后者在北方约...4.天气形势的影响 如果气象条件和地形有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则大气中污染物浓度降低,酸雨就减弱,反之则加重(如逆温现象)。编辑本段治理措施 世界上酸雨最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