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作者&投稿:主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实施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政府规章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第六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十条 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三)各区(市)政府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五)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前款建议提出后,由市政府研究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第十一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充分研究决策事项的可行性条件,运用数据资料论证,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并对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需要先期了解公众意愿的,可以采取征询意见等形式了解诉求。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使用上述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当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六)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规审查。

一般按组长、副组长、组员分档次,费用当然要按级别付。

第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为2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由其中1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
第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选择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注重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保障专家论证活动公开进行。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推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是什么
答:1. 提出决策草案: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2. 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以及报刊等多种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相关说明,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和期限。通常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特殊情况需缩短时应予以说明。3. 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决策草案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
答: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研究:对决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2、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确定需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3、起草方案:由相关单位或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并进行初步论证。4、专家论证:将决策方案提交给专家进行论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
答: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提出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布决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民众意见。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项法规,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主要围绕着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了决策形成程序、听证程序、公开程序、监督程序等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会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透明度和经济社会效益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来看,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法定程序:1、老百姓参与。2、请专家论证。3、风险评估。4、进合法性审查。5、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
答:法律分析: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程序
答: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法律主观: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