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 房屋买卖合同 只收到定金 卖方不同意过户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房屋买卖卖方不履行合同,法院会判令强制过户吗?

作者&投稿:萧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执行的先决条件是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定金适用双倍返还原则,同时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执行阶段对于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只要为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主文内容,即可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不办理过户,买方可否申请法院强制过户?~

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买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的效力,并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除外(比如房屋已经过户到其他善意第三人名下等)。
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