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公司法》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作者&投稿:检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答:
(1)集团公司可以作为被申诉人,应当承担娱乐中心筹建期间的签发工资的责任。
理由: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娱乐中心在营业执照为批准下来前,法人并为设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用工主体。
第二、刘某系通过集团公司办理了录用手续,且娱乐中心系以集团公司对外经营,因此,刘某与集团公司办理了录用手续,且为集团公司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集团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
第一,如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则仲裁委应当裁决(一)刘某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某年某月某日解除;(二)集团公司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三)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四)支付刘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其中7、8月份补一倍,9-次年5月两倍)
第二,如劳动者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要求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公司法》 案例分析~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第一题:公司减资需特别决议为之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未在决议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债务清偿或担保后才可以登记。
第二题:1.个人认为应当,因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其权力,这种行为因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如果因此损害到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成为被告。
2.应该支持,公司减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因为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而此处64%不足66.6%,因此此处决议无效。

公司法的案例怎么分析及法律依据
答: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

公司法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答:张李赵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只能是以公司的财产去偿还,至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义务去偿还公司的债务。甲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分析(新公司法)
答:(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2)董事会的行为是错误的。A、罢免公司董事职务,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而不应由董事会决定;B、应以公司的名义应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张某经营食品厂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案例分析模板
答:法律分析:1.案情简介;2.判决关点;3.法律依据;4.对比分析;5.小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练习
答: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

请教一个公司法案例分析?
答:1、光明百货商店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东方有线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2、争论焦点是正大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得到全额清偿,即是否有权就全额债权向债务人追索。3、由于光明百货商店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

公司法案例
答:回答如下1、甲、乙两公司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事业法人股东等,公司法对股东的身份没有限制。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答:第二题:1.个人认为应当,因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其权力,这种行为因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如果因此损害到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成为被告。2.应该支持,公司减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因为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而此处64%不足66.6%,因此此处决议无效。

公司法案例分析——红光公司
答: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6、合同有效。见公司法第31条。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

请教一个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答:1,合法,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2,合法,对外转让股份,经股东半数同意即可,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案中陈某一次性付清了,取得优先权;3,正确,此情形不构成股权回购的条件;4,陈某可以转让股权;5,李某可以向董事会要求起诉王某,董事会如果不起诉,李某可以自己提起...